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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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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理念与政治行为方式。
秦朝政治的法制化程度较高。
这与秦始皇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有直接的关系。
秦始皇在很大程度上实践着法家的法治理想,而法家的法治理想又是先秦法治思潮的产物。
先秦的法治思潮与法家的法治理想:法治思潮是与礼治思潮、无为而治思潮同时流行的先秦三大政治思潮之一。
法制与法治的凸显是春秋战国社会政治大变革中一个十分显著的政治现象。
从宗法化的礼治,发展为政治化的法治;从具有神秘性的礼制,发展为具有公开性的法制;由从属于礼的刑罚体系,发展为规范一切的法律体系;从习惯法的罪刑擅断,发展为成文法的罪刑法定,等等,都标志着政治活动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与此相应,在思想界出现了影响广泛的法治思潮。
先秦的法治思潮影响到诸子百家。
法家是这个思潮中的典型代表,自不待言。
儒家大量吸收了这个思潮的思想成果,并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
荀子提出兼综儒法、礼法结合的学说体系是最典型的事例之一,就连大讲仁政的孟子也肯定了“刑”
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墨家鼓吹建立“刑政”
,力主强化法制。
道家中的一些学派,如黄老学派认为法是道的体现,立法、执法是为政之本,主张法治、法断。
《邓析子》《尹文子》等名家代表著作力主由君主以正名和法治使“万物自定”
,他们以哲学思辨的方式为盛行一时的刑名思想提供了哲学依据。
阴阳家也认为政治、法律据道而生,由道而定。
他们的“四时之政”
以秋季的金德论证了立刑罚、决狱讼、戮有罪的必然性、必要性。
邹衍的“五德终始”
说则论证了充满杀气的“水德”
政治模式。
先秦法治思潮提出了系统的法制原则,其中法家构思的法治王国最具有典型性、完整性和理想性,代表着中国古代法治理想的极致。
法家是最典型的“法治”
论者。
他们主张“以法治国”
,基本论点有五条:
一是严法而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商君书·开塞》《韩非子·五蠹》都指出:古代民风淳朴,故可行德治;当今人民奸巧,故应行法治。
二是治国安邦,不可无法。
《商君书·定分》认为法是“民之命”
“治之本”
,治国而无法,犹如饥而无食,寒而无衣。
《慎子·佚文》指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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