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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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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车马的官吏出卖死马的肉和皮,这类物品必须统一交县一级政府处理。

《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处理的物品,必须统一送大内或县处理。

《秦律杂抄》有一条法律规定:严禁低级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牟利活动,否则处以流放的重刑。

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

《金布律》明文规定:除价格在一钱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须明码标价。

《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每担三十钱,劳动力价格“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法律问答》规定其他国家的商贩必须呈验经营凭证,禁止百姓与非法的外商进行交易。

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准卖给“邦客”

“旅人”

等其他国家的商人。

破获的走私珠宝必须缴送内史,由内史酌情奖赏。

国有土地的管理。

在土地管理方面,秦始皇也颇有作为。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他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也”

即占有土地的人自动呈报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按照规定缴纳赋税。

这个法令承认各类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在客观上具有推动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发展的意义。

秦始皇还改变各地“田畴异亩”

的状况,统一土地度量制度,规定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方步为一亩。

这一亩制沿用千年而大致不变。

秦朝的土地主要为国家所有,大量土地需要国家直接管理和经营。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大量的国有土地,秦朝不仅设置了系统的管理土地的政府机构和相关的职官,还有相关的立法。

云梦秦简《语书》证实《田令》是备受各级政府重视的法律文件。

相关职官,见于云梦秦简的有大田、田啬夫、部佐、田典、牛长等。

大田,官名,主管农事。

据说齐国曾设有此官。

《汉书·百官公卿表》没有提到秦朝设有这种职官,而云梦秦简《田律》证实秦朝也有称为“大田”

的机构和职官。

地方的有关政务必须向大田报告。

云梦秦简《田律》《秦律杂抄》等保存着一些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国家所有权:《田律》通过有关各项规定,以直接有效的管理和租税征收,体现国家对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法律问答》也涉及国有土地的租佃问题。

《秦律杂抄》中的“采山重殿”

等条还明确规定山林、水泽均为国家所有,不经国家允许,矿山、漆园及其他物产,不得攫为己有。

这些法律规定与国家的赋税制度相匹配,全面维护并实现了皇帝对全国土地的最高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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