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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它就有无数个法规。
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还停留在这个阶段,就是考虑每一件事情具体的,它的效果、它的功利、它的幸福,人们是不是得利,是不是激起了民愤。
如果激起了民愤,就怎么样去采取一种临时的手段把它消除。
所以法律就变得无限的庞大。
无数的法规,不断地建立,不断地补充。
补充了又废除,情况一改变,这个法律又得改,但是改来改去,没有基本原则。
所以,在这样的社会中呢,人们还是没有保障,而且没有自由感。
因为自由权利的标准无法把握。
你做一件事情,今天大家都拥护你,但是说不定明天就触犯了人家的利益,因为你没有普遍标准。
所以必须还是要有普遍标准,才能够成为法。
那么什么是普遍标准?你在经验的层面中,你永远找不到。
因为人的意志和任意,是永远在变化的,不断在变化的,不断地有要求。
我们看到高票当选的美国总统,在执政了一两年以后,支持率大幅度下降,现在布什的支持率只有30%多,日本首相上任还不到一年,现在只有20%多。
当初怎么把他选上去的,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肯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认为是公平的投票,把他选上去的。
就是说,大众的意见,是变动不居的,不断变化。
所以,任何事情,一旦你实现出来,那很可能本来认为是公正的,一旦实现出来,大家都认为不公正。
打伊拉克,本来是大多数美国人都赞成的,现在大多数美国人不赞成。
不赞成你当时为什么拥护呢?他不负责,大众负什么责呢,你当总统的人就要负责了。
所以,黑格尔认为,还必须要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更高层次的自由,他称之为具体的自由。
什么叫具体的自由?具体的自由要在他物中体现自身,你的意见,你要考虑到一旦实现出来,你得为之负责。
就是说,你不能说你任意做一件事情,你就不负责了。
然后你又换一个角度,你又换一副脸孔,你又指责你曾经同意的事情,这个是出尔反尔的事情,这个不叫作自由。
所以必须是在他物中体现自身,主体和客体应该达到一种完美的统一。
前面两个阶段都没有达到,一个是太主观了,一个是太执著于经验的客观效果。
那么,主观上要有一贯,客观上呢,要体现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
这就叫作具体的自由。
具体的自由不再是你为所欲为,你想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你想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不是的。
而是你肯定也好,否定也好,你必须为你肯定和否定的这个事情负责,你有这种承担能力,那才体现出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由。
那么,法哲学主要是在后面这个层次上面来展开的。
就是怎么样把前面两个层次的自由提升到具体的自由。
具体的自由就是自由权。
它不是一种否定的自由,也不是任意的自由,它就是自由权。
自由权也可以说是自由法,群己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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