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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的行为可能是被欲望预先决定的,而欲望又是支配我们的外来力量,但我们的自由并不会因此而减弱。
对自由而言,重要的是,一旦有了欲望,就不应该有任何东西妨碍它的满足。
自由不过是一种不受阻碍的意志,毫无阻碍的意志被霍布斯理解为一种不受阻碍的欲望:
他是一个自由人……有志者事竟成……从这些有关“自由意志”
一词的使用中,我们不能从意志、欲望或倾向中推导出自由,只能推导出人的自由;其意义在于,人在做他意愿为之、意欲为之的事情时,总是欲罢不能的。
如果这样去理解自由,自由显然是与因果决定论并行不悖的。
霍布斯的自由理论显然是相容论,他假定我们的所有行为都是由命运强加给我们的欲望事先决定的。
在霍布斯看来,我们仍然可以有自由,只要没有什么能阻止我们去做想做的事。
如果命运引导我们去做某事,我们仍然可以是自由的。
因果决定论并不会阻碍我们行使霍布斯提出的自由,让我们不能自由行事的是这些因素:锁上的牢门、绳索或锁链之类。
此外,自由也不再仅限于人类。
在霍布斯看来,自由不仅人类有,低等动物也有,如鲨鱼。
鲨鱼可能也可以不受阻碍地去做它想做之事,或得到它想要的东西。
总之,所谓自由,就是有能力随心所欲地做自己想做之事。
霍布斯不仅是一位相容论者,而且他的相容论也使自由成为一种完全自然的现象,变成人类和低等动物都拥有的东西。
霍布斯的自由理论非常引人注目。
现在,人类的自由似乎比从前要少得多。
的确,有人会说,人类似乎已经没有自由了,好像只有木偶有自由:木偶的四肢因各种欲望而抖动,这些欲望实际上就是外在地施加于木偶身上的作用力,是木偶无法控制的作用力。
霍布斯之后,英美哲学中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的历史,主要是对人类自由的这一悲观看法的一系列反映。
事实上,霍布斯可以被看作是现代自由意志问题的创造者。
在霍布斯之前的中世纪,自由意志问题的核心是探究人类自由与人类理性的关系,以及人类自由与无所不知的上帝的知识和行为的关系。
核心问题是:理性这一能力是如何让人类获得自由的?人类拥有自由与上帝对宇宙的控制,以及上帝对人类将如何行动的预知,如何能够并行不悖?自由意志这一存有争议的话题,在霍布斯之后,逐渐变成了一个全新的问题——一个关于如何把人类自由融入自然主义世界图景的问题。
如果人类只是一个由因果关系构成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那么人类怎么可能拥有自由呢?
霍布斯与常识
许多哲学家都接受了霍布斯的理论。
他们认为,人类自由就是一种不受阻碍地自愿行事的能力,一种按照我们想要的方式行动的能力,人类只能拥有这一自由。
认为自由有更多内涵的任何观念,都只是一种臆想。
主张自由意味着拥有一种特殊的理性能力,或者认为自由意味着我们的行为不会被事先决定,所有这些都是臆想。
一旦你接受了霍布斯的行为理论,他关于自由的观点就显得很有道理了。
霍布斯认为行为是自愿的,是做我们想做的事情,当我们采取行动时,我们是被自己的欲望所驱使的。
因此,自由亦即人类行为中所包含的自我决定,它只能是自愿,而不可能是其他东西。
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行为就是在想要做某事的基础上做某事,通过行为,我们感知自己的能动性。
一个小孩想捡起地板上的球,然后发现自己如愿以偿地捡起了球。
我们可以说,在成功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过程中,这个孩子已经有了第一次成功地做出自我决定的经验。
只有通过反思我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经历,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并懂得什么是自我决定。
至少霍布斯是这么认为的。
这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结论。
如果霍布斯关于行为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在行为中唯一体验到的自我决定,就是一种自愿——做我们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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