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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做出一个特别的、采取某一行动的决定,而是下这样的决心还是下那样的决心。
虽然两者很容易混淆,但是区别它们是很重要的。
比如,我完全可以决定,不管怎样,五分钟后我会下决心是否举手。
然后在五分钟后,我在这一决定的基础上再下决心。
虽然下决心是一件可以自愿去做的事情,是可以在之前决定的基础上自愿为之的事情,但这并不是说做出特定决定也可以是自愿的。
说到底,下决心是一个过程。
下决心的时候,一开始要慎重考虑,要认真考虑各种选择,为做出任何特定的决定做好准备。
这一过程可以是自愿的,但我接下来做出的特定决定却不是自愿的。
当我下决心要举起手而不是放下手,并不是出于我之前做出的决定。
我可以提前决定我会下决心去做,但我无法提前决定我会下怎样的决心。
正如霍布斯所提出的那样,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完全不是自愿的行为。
我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是对我当时看到的各种选择的反应,是对它们存在潜在的、真实的或明显的好处的反应,并不是因为我之前决定要“做出采取某一行动的决定”
。
根据霍布斯对有意行为的新定义,即我们在决定要做或想做的基础上自愿为之的事,决定的非自愿性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结果:我决定做这件事而不做那件事,我决定举手而不是放下手,不再是我自己有意为之的事情。
因为这不是自愿的,我决定做这件事而不是做那件事就是外在地发生在我身上的,而不是我有意为之的事。
决定是非自愿的,所以它不是深思熟虑的行为。
以意志为基础的行为理论认为是主要的有意行为——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被霍布斯完全否认了。
如果决定不是一个行为,不是有意为之的事情,那么我们也无法自由决定是做这件事而不是那件事。
因此也不可能有任何意志自由,决定采取哪些行动也不再取决于我们自己。
事实上,霍布斯认为,传统的基于意志的行为理论是完全不合逻辑的。
传统的理论解释了为什么举手是有意的行为:因为举手是决定举手的结果。
但可惜的是,传统理论似乎并没有非常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先前那个关于举手的决定是有意的行为。
在霍布斯看来,传统理论唯一的解释或者说法,和刚才讲的举手的例子是同一性质的。
这是一个关于自愿的解释,一个关于决定之结果的说法。
但是,在霍布斯看来,我们不能用这一说法来解释做决定本身是如何成为一种行为的。
而这恰恰是因为做决定不是自愿的,“我决定要做出一个举手的决定”
,这是办不到的。
现在可以看到,霍布斯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与基于意志的人类行为理论是如何不同了,后者正是霍布斯想推倒的。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按照决定去做某事,即决定的自然结果,并不是次级行为,亦即不是决定的附属行为,而是唯一的行为。
当我自愿举手时,我所做的唯一行为,就是那个自愿的动作——举起我的手。
我之前举手的决定根本不是一个行为。
这个决定只不过是一种强烈的、我无法控制的欲望。
在此欲望的驱使下,我做出了举手的动作。
所以,基于意志的人类行为理论——认为行为主要是对意志自由的行使——被霍布斯的观点取代了。
人类的行为,只是人类被自己的欲望所驱使的结果。
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深刻地改变了我们对人类自由的看法。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自由不再是意志的自由或目标选择的自由,人类自由也不再取决于理性。
霍布斯所说的自由就是没有任何障碍能阻止我们满足自己的一切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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