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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为礼以奉之……
礼为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是天理、民德、气性之表显,故饶宗颐先生认为“礼”
具“宇宙义”
,并可与《梨俱韦陀》之宇宙秩序梨多相印证。
他在《〈春秋左传〉中之“礼经”
及重要礼论》中指出:
根据燕京大学《引得》,《左传》全书中礼字共见四百五十三次,又言“礼制”
者十条,出现的频率可和印度《梨俱韦陀》中rta(梨多)一词出现超过三百次,互相比拟。
《韦陀》的梨多,意义是指宇宙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代表礼仪上、道德上的宇宙性的经常之道,它和“礼”
表示天经地义的“礼经”
,有点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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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多在后起的韦陀诸经里被表述为“法”
。
在韦陀思想体系里,“法”
是一个涵盖乾坤式的概念,表现渗透于宇宙、人性、社会各个层面,奥罗频多在《薄伽梵歌论》里论述之如下:
“达摩”
在印度概念中,非但为善,为正道,为道德,为公理,为伦理,而且为人与一切众生之关系之全部统率,此亦摄与自然与上帝之关系。
论其出自一神圣原则观点,此原则乃自发为业行之形式与律则,自发为内中与外表之生活形式,世间任何关系种类之命令也。
“达摩”
者,轨持,吾人所可持,又能综合摄持吾人内中与外表活动者也。
在其本初意义中,原指吾人自性之基本律则,秘密规定吾人一切行动者;在此义度中,则每一有体、典型、种类、个人、群众,皆有其自法。
其次,吾人内中有一自当发展而显示之神圣性;依此义则“达摩”
为内中工事之律则,以此而神圣性在吾人有体中生长者也。
再其次,则为一种律则,吾人用以管制外发之思想、行为,及吾人彼此间之关系,以至最能一面助成吾人自体之成长,一面助成人类之生长,以趋向神圣理想者也。
就其为“管制外发之思想、行为,及吾人彼此间之关系”
一面来说,“法”
相当于儒家之“礼”
;就其为“自性之基本律则”
一面来说,“法”
相当于道家之“德”
、儒家之“性”
;就其为“内中工事之律则,以此而神圣性在吾人有体中生长者也”
,以及“人与一切众生之关系之全部统率,此亦摄与自然与上帝之关系”
一面来说,“法”
相当于儒家之“理”
,或《易》所谓的统合天地人的“三才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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