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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政府一旦干预法庭,那么人们就会变得十分堕落,甚至兼有革命性和奴役性。
而法庭干预政府,则只对案件本身不利而已。
在60多年的时间里,法国先后永久性地制定了九部或者十部宪法。
其中,有一部宪法明文规定,对于任何政府官员的起诉,普通法庭都没有这个权力,除非事先得到了批准。
关于这一条款,人们在废除这部旧宪法的时候,并没有将其剔除,而是谨慎地从废墟中找出来,并保存下来。
此后,为了防止这一条款遭到革命的破坏,人们又小心地保护着它。
可见,这一条款真的很奇妙。
与今天一样,君主专制下的政府,想法设法地避免政府官员像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犯了罪。
因此,当这一条款所赋予的特权,被行政官习以为常地称为1789年的伟大成果时,他们完全搞错了。
在大革命之前,为了庇护政府官员,政府只能采取蛮横无理的手段;而大革命之后,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政府可以使之合法化。
这就是两个时代之间唯一的、最为本质的区别。
那时候,在普通法官的脑海中,一般都会对受到攻击的官员形成偏见。
这样,很有可能危及到王权的安危。
这是一位行政法院的官员所描述的情况。
因此,旧制度的法庭必须干涉御前会议的一道裁决——对于被告的案件,法官不能受理的时候,理应交由专员审理,而他们通常由御前会议任命——当法庭意在提起对中央政权的任何一位代表的诉讼时。
像这样转交给御前会议专员审理的案件,不仅涉及到重要官员,也会牵连到很低微的官员;而且它们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决不是相隔很长时间才发生的。
任何人,只要与政府稍微有点瓜葛,就可以天不怕,地不怕,当然除了政府自身之外。
有一个受到虐待的农民,将桥梁公路工程局的一个小官员告上了法庭。
这个小官员是负责指挥徭役的监工。
之后,总工程师给总督私下写了一封信。
在信中,他这样说道:“诚然,那名监工应该受到指责。
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放任事态的发展。
要知道,就劳工对监工所提起的诉讼,要确保普通法庭既不受理,也不听取。
对于公路桥梁局来说,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一旦这件案子予以受理,那么,民众就会提出更多的诉讼,到时候,整个工程的进度势必受到影响。”
最后,御前会议宣布,这件案子移交给他们审理。
还有一个案子,邻人田地里的物资,被一个国家承包人占为己有。
于是,总督便向当时的财政总监亲自写了一份报告。
在报告中,他这样写道:“政府的原则与普通法庭的原则,一直都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政府的利益将会遭到巨大的损失,如果将政府的承包人交由普通法庭审判的话。
关于这一点,我几乎没有办法向您充分地说明。”
写这些话的政府官员,与我们今天同时代的人十分相似,尽管这些文字是一个世纪以前写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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