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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本1795年的普鲁士法典中,我们可以找到与之相关的条文:“在领地范围内,如果有人陷于贫困,那么领主有义务来赈济他。
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人,领主应该竭尽所能,使其获得一定的谋生手段。
对于贫苦的农民,领主还应该监督他们接受教育。”
每年,各个省份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基金。
这些基金,是御前会议根据总的税收情况分配的。
各省的基金到位后,总督再将它们摊派到各个教区,留作救济的费用。
因此,每个教区的种地人,当生活陷于危机的时候,只能向总督求救。
一旦发生灾荒,人民只能等候总督发放小麦或者大米。
每一年,经过裁决,御前会议都要划出若干地点。
在那里,会建立慈善工场。
这样一来,那些最为贫困的农民,可以暂时在其中劳作,获取微薄的收入。
很明显,这样的救济事业,是距离当地十分遥远的御前会议作出的。
他们如果不是心里突然萌生这一念头,就是盲目地胡乱规划。
很自然地,这种救济事业是没有办法满足人民需要的。
仅仅帮助农民解决一时之困,并不是中央政府唯一要做的。
除此之外,教授给农民致富的方法,必要的时候强制他们去致富,也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的。
有时候,不管个人是否愿意,只要御前会议有强迫他致富的想法,对方就必须执行。
某种方法,被用来强制手工业者使用,以便生产出特定产品。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由于这些强制的规定没有办法全部落实和执行,于是,在总督之外,又设立了工业总监察。
在各个省份之间,这些总监察们不断穿梭,以期更好地行使他们的权力。
建立农业协会,发放奖金,是中央政府经常采用的措施。
此外,总督和总督代理,也经常遵照中央政府的要求,散发一些小册子。
这些小册子一般是与农艺相关的。
甚至有时候,中央政府不惜花费巨额资金,创设苗圃。
苗圃生产出来的苗种,一律分送给农民。
那时候,农业的负担很重,与其他负担相比,差距悬殊。
如果中央政府能及时消减负担,那么农民致富的效果会更好。
可是,显而易见,关于这一点,中央政府从来没有考虑过。
对于有些土地,御前会议如果认为它很低劣,就会立刻宣布,禁止在那里种植某种作物。
有时候,人们已经在某块土地上种植了葡萄。
但是,一旦御前会议判决那块土地低劣,那么,人们必须拔掉葡萄。
由此可见,作为统治者的政府,已经转变成了监护人。
[1]约翰·劳(1671-1729),苏格兰金融家,先后开办过私人银行和西方公司,最终他控制了法国的海外贸易。
后来由于投机和经营不慎,他的公司全部破产,而他也逃亡海外。
在此之前,他曾经担任财政总监。
——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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