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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18世纪中期,一个宗教政府下的基督教省份。
1、大主教
2、七位常任牧师
3、两个被称作“官方机构”
的基督教法庭
一个称作“宗主机构”
,负责管制审议副主教的判决;另一个称作“教区主教机构”
,负责管辖处理符合圣礼的联姻教士之间的个人诉讼。
“教区主教机构”
由三个管辖机构构成,有大量的公证、律师等人员在里面工作。
4、两个财政法院
一个财政法院称做“教区办事处”
,这个机构对教区所有牧师有关税收的案件具有最初的管辖权(神职人员自行设置他们的税)。
这个法院由主教直接主持,共由六位牧师组成。
另一个财政法院,则负责处理由上诉法院提供的基督教省份教区教士的财政诉讼。
这两个法院均承认并接受律师的供词以及来自第三方的认罪证据。
第117页,第21行
省级地产和省议会中神职人员的精神
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关于朗格多克的情况,同样适用于1779年和1787年的各省议会,特别是上基耶纳省议会。
该省议会中的神职人员在参政时表现得最开明、最积极也最豁达。
罗德兹主教还建议将议会召开的全过程向公众公开。
第120页,第1行
请注意一点,在民间的社会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却未能将自己的社会关系建立起来。
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依旧存在。
除此之外,那种曾使贵族和平民保持紧密关联的东西也没有消失。
尽管这种状况存在于民间,但政府也能间接感知其造成的后果。
虽然被这种关系连在一起的民众已经组成了不规则且无组织的群体,但政府依旧很难控制他们。
当大革命将这些社会关系毁坏,却没有在原有社会关系的遗址上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时,就为奴役和平等创造了相同的条件。
第120页,第23行
在面对某些专制独裁之举时,法院表达自己的方式示例
从1781年巴黎区区长提交给总审计长的一份报告中可以看出,每个教区有两个理事已成了一种惯例,其中一个由当地居民在副代表主持的会议上选举出来,另一个则由区长任命,负责监督前面那个理事。
吕埃教区内的两名理事曾发生争执:被居民选举出来的理事拒绝服从被区长任命的理事。
区长说服布里德耶公爵将由居民选举出的理事监禁在拉福斯15天,这名理事在被正式逮捕之后遭到撤职,由别人取代了他的位置。
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一收到被监禁理事的请愿书,马上提起了诉讼。
诉讼书中说,上诉人遭到监禁,其由民众选举获得的职位也被撤销,这样的做法只能被视作“专制独裁之举”
。
但是关于这份诉讼书,我一直未能找到更准确的记录。
在那段日子里,正义的言论在某些情况下惨遭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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