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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事实绝不是这个样子。
不同的权力,以及不同的形式,都紧紧地依附在中央周围。
当我们从城市向乡村走的时候,随处可以碰到这种情况。
与领主不同,中世纪的很多乡村,曾经组建过一些集体。
这种集体,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并且其产权是属于自己的。
它的首领,也是由它自己选举产生的。
此外,通过民主的方式,它进行着自我管理。
然而,正是这样的一种集体,它也被领主所利用、监督和统治。
像这样的情况,几乎在所有封建制度的国家,或者曾经有过这类法律的国家或者地区内都可以找到。
在英国,像这样的情况,也十分普遍。
而在德国,只要读过弗里德里希法典,你就会明白,此类情况在60年之前也十分流行。
而在18世纪的法国,像这样残留的痕迹,也是有的。
许多美国农村村社的特点,在我偶然查阅一份资料的时候被发现。
那是一个总督管理区的档案。
我想要了解旧制度下的教区状况。
然而,在那些备受奴役,且经济条件极端贫困的地区,这些特点的发现,让我感到十分惊讶。
过去,我一直认为,这些特点只有新世界才有的。
并且,对于它们的存在,我始终感到很震惊。
其实,新旧两种制度,都没有设立代议制,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市政府。
在整个社区的领导下,官员们分别对各个教区进行管理。
而全体会议,两者都会时不时地举行,在这种会议上,全体居民共同选举城市的官员。
对于重大的事务,也是由他们一起解决。
总之,两者的各个方面都很相似,就像一个死去的人,和活着的人,在外表看来,并没有什么区别。
实际上,新旧两种制度,有着相同的起源,虽然两者的命运迥然不同。
对于中世纪的农村教区来说,由于它们没有封建制度,实行自主管理,因而在新英格兰地区,它们就变成了镇区。
而在法国,由于它们摆脱了领主的管辖,紧紧地受控于中央政权,因而出现以下状况。
18世纪,每一个省份,由于地理位置不同,不同教区的官员,就数量和名称来说,也是不同的。
当一个地方的生活变得日益停滞时,官员的数量也是不断减少的。
而当这一地方上的生活变得活跃时,官员的数量就不断增加。
关于这一点,只要查阅一下古老的文献,我们就可以看到。
当时,大部分的教区官员,分为两大类——理事和征税员。
在各种场合,他们已经不是社区的代表,而沦为国家的工具。
他们的产生通常有两种方式,要么通过实实在在的选举,要么看起来让人觉得他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在总督代理的日常领导下,理事代表他们处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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