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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描述他们眼中的战争。
总参谋部新长官汉丁伯格首次在西方前线参战,他的观念丝毫没有发生改变。
1916年8月31日,汉丁伯格推出了他所谓的“一号项目”
,即到1917年5月,军需品供应翻倍,机关枪和火炮的产量翻三番。
这一项目产生的影响巨大,其目的与战争部早先的目的大同小异,并且一定会产生重合。
子弹火药的产量决定了德国枪支的生产速度;1914年德国的化学工业依赖进口的棉花、樟脑、黄铁矿以及硝石,因此,德国发展替代工艺弥补工业的不足,但是如果没有这些东西来制造火药,有再多的枪也没有用。
再者,汉丁伯格的项目将军事工业从整个经济体系中孤立出来——尽管1916年的事实已经说明二者不可分割。
这也是官僚主义困惑的反映,对总参谋部来说,军用物资的需求无可非议;而利用并不坦诚的方式与工业供应商勾结,并缺少战争部的参与,这一做法并不可取。
1916年10月,最高总部计划创建一项新的经济指令,使其受总部控制,并独立于战争部。
最后,新的职能部门“战争办公室”
成立,它包含在已有的战争部框架中,但重复了战争部的许多职能。
真正触发工业与现有战争部之间冲突的,是对工人的管理问题。
工业部门出于对自己的利益的考虑,希望能够管理德国的劳动力。
而战争部对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则更为敏感——不仅考虑到战争需要人参军,也需要考虑到确保工人权利的问题。
汉丁伯格方案加剧了这一冲突,因为其成就依赖于从军队中释放技术工人。
工业化的战争需要一条能够总体上满足军队、工业以及劳动力需求的劳动力政策。
因此,这种构想才是真正的社团主义,它推动了战争办公室《附属服务法》的颁布,这一法律由帝国国会于1916年通过。
德国对所有17~60岁男性征兵;同时德国通过了强制征兵的死亡条约,也接受工会作为工人管理中的角色。
从狭隘的层面来看,这两项措施令人震惊的是德国法律是在奥匈帝国紧急战争法案之后出台的,同时也是在英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8个月之后出台的。
即使是在当时,这些法律也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1915年3月,英国工会坚持认为兵工厂权利的丧失会对雇主及利润形成限制。
因此,战争军火法对军火公司的利润设置了上限,并在1915年9月针对从事其他活动的企业出台了超额利润税。
意大利、奥匈帝国及法国分别在11月、4月及7月出台了类似的政策。
英国税法还不够完善,澳大利亚和法国企业将纳税时效推迟到战后:1914—1917年间,雪铁龙汽车公司的利润达到了610万法郎,但纳税金额只有6万法郎。
而德国,尽管是在1915年底出台了战争利润税,但政府对逃税做了严厉警告。
所以在此以后,公司就通过转移财产或者通过获得政府战争贷款的行为来逃避缴税。
公司给运费定价,所以国家(作为主要的消费者)成了主要的纳税人,工会认为,税务应得到加强,将其作为他们辅助服务的法定收入的一部分,但结果失败了。
陆军部第一任部长——威廉·格勒纳在1917年用了一条相似的措施,结果遭到撤职。
1916年,戴姆勒汽车公司得到了35%的分红,同时在战争的前三年,最成功的钢铁和矿业公司的利润翻了三番。
当时有人认为——而且之后也有人认为,利润动机是调动产业为战争做出努力的最佳方法。
但是如果高利润伴随着生产力下降的话,这种观点可能就不适用了。
德国产业对工人的重视反映了其信仰,即工人是确定性生产的关键性投入。
但是对人力的重视让德国产业忽视了机械装置。
一战期间,自动化程度出现下降而不是提高:1917年7月戴姆勒汽车公司每台机器平均雇用1.8人;而在1918年秋,每台机器工人的数量为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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