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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孰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
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而主人不之禁,则踰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肆行于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田制
古之税重乎?今之税重乎?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者也。
今之税,虽不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五而取一之为多也。
是今之税与周之税,轻重之相去无几也。
虽然,当周之时,天下之民,歌舞以乐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乐,常若擢筋剥肤以供亿其上。
周之税如此,吾之税亦如此,而其民之哀乐,何如此之相远也?其所以然者,盖有由矣。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于富民。
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
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
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
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
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税也。
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税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
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
噫!
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
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
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
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
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
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
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
名田之说,盖出于此。
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捐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
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
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此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
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
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
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于贫,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以无几矣。
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乐输于官。
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于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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