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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一历史渊源,西方法权观念的核心就是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它首先是私有财产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还有抽象独立人格的权利(包括思想权和隐私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平等性(如同两个公平交易的买卖人一样平等)。
正是这些私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标志着每个个体的价值,而作为“私人权利的古典表现”
(马克思语)的,便是从希腊公民契约发展而来的“罗马法”
,它的精华则是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
因此,我们可以把希腊人(以及后来的罗马人和近代西方人)的个体意识,称之为“私法个体意识”
或“私法个人主义”
,以区别于中国古代的“宗法群体意识”
或“宗法集体主义”
。
不过,一个时代的民族精神的最好代言者还是要到这个民族的哲学中去找。
在雅典城邦极盛的伯里克利“黄金时代”
,有三位彼此争论不休的哲学家分别展示了希腊人个体意识的不同层面。
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论”
从自然哲学上论证了个体性原则是宇宙万物的普遍原则,在他那里,无数原子盲目碰撞而构成的整个世界正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公民社会的反映,每个原子的最基本的规定即“不可分割”
(不可入)性则表达了每个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人格的绝对性。
智者派的普罗塔哥拉进一步把感性的个体的人,即人的感官,作为判断一切事物的出发点,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
他接过德谟克里特关于自然界的冷暖、甜苦、红黄等都是“从俗约定”
的观点,推而广之,认为法律和国家也是“从俗约定”
的,从而由社会学的角度肯定了个体意识的原则[97]。
苏格拉底则从伦理学的立场深入到了个体意识的理性和价值内核,向一切人提出了“认识你自己”
的精神课题,首次建立起哲学上的“个别自我意识”
观念,为古希腊的人性论奠定了理论根据。
经过这样的发展,古代希腊人的个体意识在理论上已经成熟了,它对后世西方意识形态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德谟克里特和普罗塔哥拉的“约定俗成说”
在伊壁鸠鲁那里表现为“社会契约论”
的萌芽:“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相互约定而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正就成立了。”
[98]这一原理成了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派”
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理论上的先驱。
同样,苏格拉底的自我意识也使文艺复兴以来蒙台涅、笛卡儿等一系列思想家大受启发,使他们成为近代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哲学导师。
一般说来,个体意识在政治上必然要以契约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如黑格尔说的:“照原子论的政治学看来,个人的意志本身就是国家的创造原则……而共体或国家本身只是一个外在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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