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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里,孔子使中国传统的“群体意识”
不再是简单地排斥“个体意识”
,而是具有了能够驾驭和统摄个体意识的力量和深度,这就使群体意识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以“个体意识”
的形式得到了极大的发扬光大。
孔子的仁不再是殷周时代“怀于有仁”
[79]的一种政策,而是个人的内在本性,是植根于本能的“亲子之爱”
上的自然倾向。
它不由外部强制而来,也不服从其他目的需要,而首先取决于人的意志:“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80]“我欲仁,斯仁至矣”
[81]。
孔子的礼也不再是过去强制规定的上下尊卑秩序,而是“爱人”
的一种分寸:“夫礼,天子爱天下,诸侯爱境内,大夫爱官职,士爱其家。
过其所爱,曰:侵。”
[82]这种分寸感正是通过“乐”
的陶冶而成为个人的一种内在人格。
孔子用仁与乐使德与礼成为人的本性,为一种系统的政治伦理学说打下了人性论的基础,这正是后来儒家正统学说所大力发扬和一贯坚持的核心思想。
这个思想在《礼记》中得到了完整的表述:
人道,亲亲也。
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
[83]
这段话从“人道”
的本质“亲亲”
出发,推演出氏族宗法、政治、法律、经济、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社会原则和规律,最后以“乐”
为归宿,充分体现了儒家政治伦理学说的内在逻辑结构。
然而,这种由原始人道主义发展而来、建立于群体意识之上的人伦思想,不论它在开始时显得多么“自然”
“合情合理”
,在历史的进程中却毕竟无法挽回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逐渐成为一种极不自然和违背情理的虚伪的东西。
个人的“亲亲”
(亲子之情和兄弟之爱)这种本来是自然的人类情感一旦被同化到尊祖、敬宗和社稷刑罚里去之后,它本身也就成了一种抽象的说教,在其中,个体意识从来都不是作为个体意识而出现,而是一开始就要消融于群体意识之中,是借原始自发的血缘认同感而自觉地使自己的一言一行符合礼法规范,使自己的品格修养在对个体的自责和内省中得到完成。
“乐”
的作用正在于促成这种“自觉性”
,使这一过程显得是完全发自内心、不计利害的审美要求。
这并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而是通过“克己”
,通过放弃个人欲望、扭曲自己的天性以适合“礼”
的模式,而产生的一种麻木的适应感和自得感。
西方中世纪善钻牛角尖的经院学者们百思不得其解的“自由意志”
问题,在孔子这里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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