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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规定每个雅典公民不分部落、氏族都在国家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受那些部落法规的侵犯。
可见,希腊阶级社会的形成一开始就是在商品经济冲破了原始氏族公社血缘关系束缚的基础上,以个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本原则而进行的,这种适应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建立的分散的城邦奴隶制国家,其政治形式必然会日益走向商业奴隶主民主制。
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情况。
在中国古代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过渡中,与古希腊有一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并没有发生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
[47]的情况;恰好相反,家长制家庭充当了专制国家的组织模式,其中,氏族血缘关系成为历代统治者所大力加强,以便用来控制人民并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
恩格斯主要是通过游牧民族的牲畜交换来说明私有制的产生,马克思也指出:“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
[48]但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所带来的必然是动产的贫乏,交换的不发达,在这里,家庭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土地)既是私有的(相对于别的家庭而言),又是公有的(相对于大家庭即国家而言),而在对国家(或君王)的“纳贡”
中,赋税同时也就是地租。
“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
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49]。
由于最高地主(皇帝)再没有其他地主能与他并列,他拥有一切,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的“私有”
也就是“公有”
(国有):人都是国家的,一切人的所有也都属于国家。
但在局部的范围内,在土地“占有权”
和“使用权”
的层次上,私有制的原则却可以暂时离开“公有”
的原则而起作用,甚至使“公有”
成为名义上的,私有则成为实际遵循的准则。
因此我们也可以把中国古代阶级社会产生的基础视为一种隐秘形式的私有制,它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和从中演化出来的宗法制国家体制的重重包裹之下,已看不出自身的锋芒了。
同样,中国古代的家庭也从来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总是与整个氏族处在牢不可破的关系网中。
氏族社会也并不因这种家庭的产生而遭受到“威胁”
以至被彻底“炸毁”
,反而以这种家庭为模板,而在一种隐秘的形式下过渡到阶级社会和国家。
这是因为在中国的农业经济中,氏族组织自古以来就承担着举办公共工程,主要是水利灌溉工程的重任,它决定着中国经济生活的命脉。
夏代第一位国家统治者夏禹就是由于治水有功而被推举为王的,他的儿子启废“禅让制”
立“世袭制”
,就轻而易举地将氏族公有转化成了国家所有。
因此,中国的奴隶制社会与西方不同,它不是依靠战俘组成的奴隶劳动力大军和两极分化中产生的债务奴隶来充当社会生产的主力。
这样形成的奴隶在中国主要是家奴和官奴,是服务性人员而非生产性人员,常被统治者当作一种浪费而加以限制[50]。
反之,夏代以来奴隶主的统治和剥削主要采取某种“隶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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