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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断讼
这种形式的审判备受青睐,就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也诉诸此来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尊严。
对无视传唤的人,法官将以此种形式提出反对:“我派人请你,你却不来;因为你蔑视法律,我只好以决斗解决这个问题。”
宗教纠纷有时也会通过这种“好战原则”
的方式解决。
在11世纪,西班牙的两位骑士因谁的礼拜仪式应被采用而发生争端,结果还是通过决斗的方式确定。
神裁法经常由代理人来做,也就是说,一个人受雇佣或为了友谊而为另一个人而战;因此,有了“thfireaoserveone”
(赴汤蹈火)这一表达方式。
尤其是在司法决斗中,替代的这种情况更为常见,因为女性和神职人员一般都禁止出现在竞技场。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即使是女性也采用决斗断讼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平起见,男人会被置于一个齐腰深的坑里,左手绑在背后。
这些代理人被称为斗士(),像古罗马的角斗士一样,最后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固定阶层。
修道院和特许城镇自治城镇以固定工资雇佣斗士来为自己可能遭遇的案件辩护。
为了使斗士为其所代表的一方尽自己最大努力,规定斗士如果在决斗中败北,就会被绞死或砍去一只手或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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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裁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欺诈和串谋;对于实施的人来说,想要不伤害那些确定无罪之人并不很难。
毫无疑问,他们有时会采用如今骗子或者变戏法的手段或技巧,使自己在火裁法中不受伤,或者在其他神裁法中做一些在无知的人眼中同样神奇的事情。
59.罗马法典的复兴
起初,蛮族法典同罗马法典在这些国家并存,后来罗马法典逐渐被取代,只有意大利和法兰西南部因拉丁人口众多,加之其他原因,蛮族法典逐渐给罗马法典让路。
但是不久之后,一层更深的黑暗笼罩了欧洲,蛮族的这些成文法也被废弃。
然而,这些早期的精神和法则激发并塑造了新的风俗和惯例,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也就是说,在中世纪时期的几百年里,日耳曼人的风俗习惯总体上比罗马人的法典更有影响力。
但蛮族准则与习俗较之罗马法系的优越地位注定不会长久,出色的罗马法系注定会显示出其优越性。
因此,大约在11世纪末,罗马法典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复兴,又过了一两个世纪,罗马法典几乎成为欧洲所有民族法律体系的基础或强大的修正因素。
所发生的事情可以参考日耳曼语在高卢、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命运便可明了。
蛮族语言在这些国家维持了两到三个世纪之后,还是为更优秀的拉丁语让路,使其成为了新的罗曼语的基础。
所以在法律领域,此时蛮族的准则和习俗尽管仍旧占有一席之地,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无处不在,但最终也同样会让位于更优秀的罗马帝国法律体系。
罗马必须完成自己的使命,把法律留给各国。
帝国的法律原理与准则拖延了很长时间才被采纳,但最终却比拉丁语传播得更广、影响更大,从未放弃日耳曼语的德意志,最终也采用了罗马法系,将其作为自己法律体系的法理基础。
甚至英格兰,虽然坚持自己的日耳曼习俗和准则,正如其沿用日耳曼语一样,也无法逃脱罗马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教会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渗透、修订英格兰法律,就像拉丁语通过间接方式,最终修正和丰富了英语语言一样,赋予了它同样的基础和结构。
“我们的法律”
,培根爵士(LordBa)说,“就如我们的语言一样,都是混血;语言越丰富,法律就越完善。”
在古典主义复兴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逐渐走出蒙昧,加之教皇的坚持反对,各种神裁法都消失了,迅速被更符合推理和民法精神的审判模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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