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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德国学前教育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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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价值与功能
(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
在德国,幼儿园不属于国家的学校体制,而属于青少年福利救济事业,其法律基础是《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
德国宪法明文规定:教养儿童是父母的自然权利和义务;政府对幼儿教育站在辅助的立场;真正担任幼儿教育责任的是父母。
但政府有一系列相应的措施来协助、保障婴幼儿在家庭中得到适当的保育教育,例如,父母的带薪假。
在德国,父母在婴儿出生后(或领养新生儿后)可享受两年的带薪离职外加一年的停薪留职。
这一措施能很好地保证3岁以下幼儿在家庭中得到由父母提供的保育教育。
尽管家庭在3岁以下幼儿的保育教育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德国政府还是鼓励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教会、企业、社会团体或私人开办幼儿保育、教育机构。
例如,主要负责0~3岁幼儿(主要是来自双职工家庭的幼儿)保育工作的托儿所和负责3~6岁儿童保育、教育的幼儿园。
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学前教育是社会教育的一部分,但不纳入义务教育系统。
因此,儿童和家长可以自主选择入托、入园或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
(二)学前教育的价值与功能
政府投资的学前教育最初是作为社会福利事业推动的,旨在服务那些处境不利儿童,包括受虐待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然而随着社会需求,主要是婴幼儿母亲就业需求的增长,政府期望学前教育能惠及更多家庭,保证只要家长希望,所有儿童都能入托、入园。
学前教育的目标也由最初的福利扩展成为保育、教育。
然而,这里的教育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教育,德国幼儿园的教育主要是指社会教育,旨在培养儿童既对自己负责又能对他人负责的个性。
近年来,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功能有新的定位。
在参与PISA(ProgrammeforIioAssessment,国际学生评估项目)的32个国家中,德国儿童在各项测验上,包括阅读、数学、科学等的表现均不尽如人意。
在这种情况下,学前教育的教育功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教育部门强调在联邦一级需要明确学前教育课程的目标,重视儿童的语言和认知发展,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开展更多的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1]
二、德国学前教育的办园体制与机构概况
(一)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联邦德国的幼儿园大多由地方政府、教会、企业、社会团体或私人开办,未纳入国家教育计划。
儿童入园根据自愿,国家不做强制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原东德和西德间存在很大差异。
原西德的幼儿园以私立为主,1998年的调查数据表明60.6%的幼儿园和59.9%的托儿所是私立的,主要由教会资助。
原东德则有66%的托儿所和86%的幼儿园是公立的。
[2]
联邦德国的幼儿教育机构多元,主要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
托儿所接受0~3岁幼儿,主要是双职工家庭的年幼子女,实行保育。
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有公立托儿所近900个,有床位约2.5万个。
另外,联邦青年、家庭与健康部1974年还设立了名为“家庭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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