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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多久,中介就帮曹斌找到一对意向购买房产的夫妻,他们看完房子之后十分满意,最终以20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定金合同。
几天之后,在双方准备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这对夫妻突然打起感情牌,问曹斌签订转让合同上能不能只写120万元,实际还是支付200万元,这样可以少缴纳几万元的税费。
大家挣钱都不容易,动动手指就能省下一大笔钱,何乐而不为呢?
曹斌起初是不同意的,担心这样做,自己没有保障。
买家为了让曹斌放心,拍着胸脯表示可以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上面注明200万元的实际支付款。
碍于人情面,曹斌半推半就同意了。
根据合同协议,120万元购房款到账之后,曹斌与对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随后便等待对方支付剩余的80万元。
然而,尽管曹斌不断催促余款,对方却找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微信回复一个“我已支付全部房款”
便删除了曹斌。
曹斌非常着急,自己的购房合同马上就要支付首付款了,如果要不到这80万元余款,自己的10万元定金也会打水漂。
他打电话过去,却显示对方电话号码不存在。
他找到中介,希望中介能够帮忙,但中介也表示爱莫能助,建议曹斌最好去法院起诉。
无奈之下,曹斌找到律师,打算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短时间内他拿不到这80万元的话,自己的购房合同就造成违约,不仅定金拿不回来,还需要赔偿一笔违约金。
【现身说法】
所谓购房的“阴阳合同”
,是指当事人对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对外称为“阳合同”
,一份对内称为“阴合同”
。
“阳合同”
是给税务人员看的,主要目的是逃避政策监管、逃税漏税;对内的“阴合同”
,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本案例中,“阳合同”
就是双方签订的120万元房产交易价格的转让合同,“阴合同”
则是注明200万元实际支付房产价格的补充协议。
实际操作中,“阴合同”
可能以纸质形式存在,也可能仅仅是口头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本案例中,曹斌签订的补充合同是无效合同。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案例中签订“阴阳合同”
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逃税。
因此,虽然曹斌起诉至法院会被判定补充合同无效而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双方便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最后,曹斌当时交付的购房定金也拿不回来了,他真是有苦也无处诉说。
【读法心得】
其实,签订“阴阳合同”
最初都是为了少缴税款,但这么做的风险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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