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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刘梅的部门空降了一名总监。
因为刘梅的长相俊俏,她深得这名总监喜欢,隔三岔五就被邀请吃饭、看电影,制造各种接触机会。
但当时刘梅已经有了男朋友,对这名总监的追求并不感兴趣,对于他的盛情邀约一一回绝。
刘梅高冷的态度,并没有影响到总监的热情,两个月下来,总监送花、送礼物,甚至要求刘梅陪同他一起出差。
为了避开总监的骚扰,刘梅于2012年3月12日辞去这份工作。
该总监见刘梅辞职了,就把精力转向公司的其他女同事。
2012年6月,该总监因为涉嫌性骚扰、行贿、受贿等多项行为被公司起诉,随后被解除劳动合同。
6月25日,公司人事主管联系上刘梅,对公司之前监管不力给她造成的困扰表示抱歉,声称公司大领导很欣赏刘梅的工作能力,希望她能回到公司继续发展。
当时,刘梅并未找到新工作,听到这个消息便接受了公司的邀请。
刘梅回公司后,接连刷新了公司的几个销售业绩,当上了部门总监。
2017年,刘梅在和公司大领导的一次谈话中,表示自己想创业。
公司大领导很欣赏刘梅的工作能力,对此表示支持,不仅提出可以为刘梅的创业公司注入一笔启动资金,还提出公司可以跟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笔经济赔偿金,帮助她解决创业初期的一部分经济来源问题。
公司人事经过计算,刘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9年零1个月,即2008年2月1日到2012年3月12日的4年零1个月,加上2012年8月1日到2017年7月的5年时间。
离职补偿金的总额为9.5个月的工资加上1个月的通知金,一共10.5个月的工资。
【现身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的“n+1补偿”
,“n”
就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例中,刘梅在公司工作了9年零1个月,“n”
对应的就是9.5个月的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工资,除了计时、计件的工作收入外,还包括奖金、补贴收入等。
如果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n+1”
中的“1”
是代通知金,其支付标准是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假如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不需要支付了。
需要注意的是,“n+1”
中代表的工作年限,是指连续的工作年限。
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后来又重新入职原公司,工作年限则从重新入职之日起计算。
刘梅之所以可以将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加起来计算,除了有当时深圳地域范围内的特殊政策原因,还有公司领导对她的帮助因素。
【读法心得】
其实,在“n+1”
之外,还有“2n”
“2n+1”
的经济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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