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合同同等的效力,这里的“效力”
是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三种。
“效力不等于证明力,有效力的东西不一定就具有证明力。
比如说口合同,《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即头合同有效。
但在打官司时,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合同存在,除非对方认可,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传真合也同样,打官司时一方除了提供传真件外,还须证明传真发送事实即传真件的真实性,否则对方一旦否认,就面临诉讼风险因而,注不注明“传真件有效”
等字样,并无实际意义。
重的合同或债权凭证,我都建议顾问单位及客户不要采用传真形签订,或者传真后及时补上正式书面文本,这样在涉诉时证据为完备。
在快结束第七讲时,讲一讲传真件真实性的认定。
虽然当事人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其效力双方共同在一份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毕竟传真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不是第一手的。
当事人否认传真发送时而传真件上签名或者印章的真实性又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则无法排除其是虚假证据,传真件的真实性就很难认定。
很难认定,不等于不能认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传真件及传真成功接收的证明,如电信部门查询到的通话记录、话费计费清单,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发送过该传真,对于传真真实性的认定可以结合传真号码、通话记录和传真件上的时间等信息进行验证,看其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照,相互印证。
如果信息相吻合,或能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如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相互衔接,且根据庭审调查不存在疑问,法庭可对该传真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有论者曾举过这样的例子:在一起购销进口毛豆油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油厂向被告广西北海某公司求购毛豆油7000吨,价款4629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某油厂支付定金1200万元。
但由于国际市场上毛豆油价格暴涨,北海公司没有发货。
某油厂提供的证据有购销合同、双方往来函件和支付定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但除汇票外,其余文件均为传真件。
法院最后结合承兑汇票以及北海市邮电局长途话费计费清单、通话记录和传真件上的时间是吻合的这一情况,认定了传真件记载的事实。
我曾代理原顾问单位起诉东阳一家公司,双方订购货物全靠传真。
我们提交了近20份传真件,以证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台州市路桥区及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过去传真是使用热敏纸,不太容易保存,好多内容已经褪色。
不出所料,对方否认发送过传真,辩称业务全通过电话沟通。
法庭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我方举证的传真件真实与否只字未提。
法庭可能觉得不好认证,但拒绝认证显然是不对的。
另有一个在金华法院审理的案件。
为了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我持法院调查令到金华电信部门查询通话记录,金华电信门见到调查令非常配合,结果通话记录与传真件上显示的传真间相吻合,顺利地解决了传真件的真实性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是,电信部门对通话记录一般只保存六个月,故取证或固定证必须及时。
高科技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现在的传机可以将传真号码和传真时间设置成隐匿状态,这就给传真件实性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好,今天就讲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