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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应该从财政上对农民工社会保险予以支持。
这主要体现在保费支付比例问题上。
首先,由于农民工自身收入非常微薄,政府和用工者应该支付保费总额中的绝大部分,农民工则只需要支付剩余的一小部分。
其次,对于政府来说,在它应该支付的款项范围内,应该保证其保费的到位。
为此,政府可以考虑从其社会保障专项费用中设立一笔专门用,以支付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工作
目前,农民工对于社会保险制度存有疑虑,有些缴纳保险后还要去退保。
作为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思想宣传工作,让农民工切实了解体会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自愿自主地去投保。
(五)利用农民工留在农村的土地、非农资产
用农民工留在农村的土地、非农资产来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成立专门针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体系,由这种社会保险体系对进城农民工在原村社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非农资产进行集中托管。
托管者一方面将这部分农民工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以招标的方式寻找经营者;另一方面经营好集中起来的非农资产,托管者以所取得的收入和租金收入、红利收入,支付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类似于目前发达国家的共同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
这种结合的条件是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30年后也没有必要再变的政策,使土地承包权具有物权的属性。
这不仅可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而且可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问题。
(六)在技术上予以改进
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之后,我们就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实行。
这实际上就是“金保工程”
的实行与完善。
省级或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应开发全省或全国通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操作平台,系统要保证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都能进行操作,如保险登记、缴费、支付、转移等,并进行联网。
各市县负责建立当地的资源数据库并上传,且不断保持数据库的更新。
另外,就具体操作而言,为了便于管理,每个农民工都只能拥有一个社会保险登记号,可以随时在其所在县市进行登记。
并以此保险关系为依据,进行缴费,转移与接续等。
全省或全国应发行通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卡、社会保险转移接收表。
总而言之,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刻不容缓,且任重而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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