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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参保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条例在“附则”
中特别强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参保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关于职业病病人保险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及有关争议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
社会保险法不仅能够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而且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为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解释和说明以及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问题,因而对于国家和受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而政策就不具有法律的以上特征,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变化的影响。
(二)建立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民工实际状况的社会保险制度
先来看一下上海和苏州这两个地方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在其推出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
这个险种是比较符合农民工实际情况的,强调了医疗和工伤保险,为工伤事故发生较频繁的同时又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提供了保障。
但是它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说,这个险种的养老保险发放方式是否真有保障作用,以及这个险种的缴费比例与本地居民相差悬殊,难以给农民工真正的市民待遇,难以实现将来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
苏州则规定:凡在该市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工作的外埠员工(包括农民临时工、费用工、合同工等),都必须根据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个社会保险体系确实是给予了农民工完全的城镇居民待遇。
可是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险才是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当务之急。
相对而言,笔者比较赞同上海模式。
在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中,当务之急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以大病医疗为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因为从农民工工伤事故到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项目优先得到确立,这种保险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亦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应发挥其作用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转型社会任何一级政府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职能部门发挥政府监管职能,首先,要规范劳动合同,要求劳动合同中明文写入用工者(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则可酌情办理;其次,劳动合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若有企业不予实施,政府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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