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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通养护公司以康复治疗系建议性、非必要性为由,对唐涛主张的康复费用提出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中,唐涛虽然对其康复费用进行了鉴定,但经审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未对其康复费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说明,且其意见为建议参照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损害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执行,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损害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建议进行康复治疗两个疗程,每疗程费用约壹万贰仟元(12000元),疗程结束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转当地社区康复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不好估算,即该康复治疗费并非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无法确定明确的金额,因此,对于该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唐涛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二、鹰瑞高速建设办是否要承担责任
鹰瑞高速建设办作为赣M×××××车的车主已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履行了投保义务。
另外,其已将该车借给瑞通养护公司使用,即对该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义务已转移给瑞通养护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因唐涛无证据证明鹰瑞高速建设办存在以上过错,故对唐涛要求鹰瑞高速建设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瑞通养护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瑞通养护公司辩称,欧阳骏在本次事故中的驾驶行为不是履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不是职务行为且其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瑞通养护公司系赣M×××××车的借用人、使用人,其有义务对该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本案中,瑞通养护公司在下班期间放任其员工驾驶单位车辆,未尽到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综合本案事实结合唐涛、瑞通养护公司的举证能力分析,若要由受害人唐涛举证证明欧阳骏是履行职务行为,加重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保护受害人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
因为是否履行职务的证据,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掌握,对受害人来说,其没有这种举证能力,举证义务应由雇主和雇员承担。
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瑞通养护公司的雇员驾驶单位占有、管理、使用的车辆致人损害的,应由单位承担责任,除非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雇员系非职务行为。
本案中,瑞通养护公司以欧阳骏在广昌县交警大队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欧阳骏驾驶车辆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
但该笔录证据单一,亦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予认定,故瑞通养护公司的该节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得到支持
鹰瑞高速建设办、瑞通养护公司认为,唐涛提供的医药费发票部分盖有医保报销的印章,说明唐涛已在城镇医保中报销,应在医疗费中剔除,已在医保里面得到了赔偿,不能重复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虽规定了有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及因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情形,但唐涛的医疗费已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并不属上述情形,故不能作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
另外,本案属侵权类案件,唐涛诉请鹰瑞高速建设办、瑞通养护公司赔偿本案各项损失是基于欧阳骏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而唐涛得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系基于另一合同关系。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故唐涛由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已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责任不予赔偿的理由,故鹰瑞高速建设办、瑞通养护公司对该节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健康损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欧阳骏当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观察前方车辆情况,在遇危险时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涛当日无证驾驶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确认。
瑞通养护公司认为抚临B2428号燃油助力车的车主将其车提供给唐涛驾驶,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应予以考虑。
经审查,唐涛系无证、饮酒驾驶,作为唐涛父亲的唐晓伢(本案法定代理人)应当知道其儿子没有驾驶证,却仍然放任其驾驶,应认定为对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车主唐晓伢系本案唐涛的法定代理人,其暂不宜追加为被告,故在认定各被告责任比例时将对车主的责任比例予以扣除。
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酌情确定唐涛自担20%的责任,车主唐晓伢(唐涛法定代理人)承担10%的责任,欧阳骏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赣M×××××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之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唐涛的损失。
虽然抚临B2428号燃油助力车的车主不是唐涛,但车主唐晓伢(其法定代理人),自愿将该车的债权请求权转让给唐涛,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唐涛主张要求各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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