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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3年4月15日至5月7日,唐涛在上海安泰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药费21229.67元,其医嘱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6.2013年5月7日至24日,唐涛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135720.72元,其医嘱为转康复医院继续治疗。
7.2013年5月24日至30日,唐涛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永和分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3810.35元,其医嘱为转当地上级医院。
8.2013年5月30日至10月31日,唐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医院住院治疗154天,花费医疗费45445.8元,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术后;(2)继发性癫痫。
医嘱为:(1)继续康复治疗;(2)继续抗癫痫治疗;(3)加强家庭护理;(4)我科随诊。
9.因本次交通事故,唐涛到上海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华山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花费购药费32191.75元。
10.因本次交通事故,唐涛花费住宿费8410元。
11.2013年9月18日,经当事人申请对唐涛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残后的护理情况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涛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残后的护理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江西中晟司鉴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429、429+1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唐涛损伤评定为一级;(2)被鉴定人唐涛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3)被鉴定人唐涛自受伤之日起,营养期限评定为24周;(4)被鉴定人唐涛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住院治疗期间为贰人护理,出院后为一人护理;(5)被鉴定人唐涛康复费用参照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3111910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执行)。
同时,于2013年11月4日,委托江西中康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所对唐涛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为了尽量弥补伤残带来的身心影响,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建议选配以下国产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①高靠背可调可拆卸护理型轮椅,每台价格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00元);一般情况下,轮椅适用四年左右需更换一次;②颈胸固定矫形器。
价格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一般情况下使用一年更换一次;③防褥疮波动式凝胶坐垫每只壹仟柒佰捌拾元整(1780.00元),一般情况下,使用四年左右更换一次;④防褥疮充气波动式加宽防褥疮气垫床,每套价格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00元),一般情况下,使用四年左右更换一次;⑤集尿器每个120元,每月更换一次;一次性床垫每天一片,每片0.8元。
(2)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参照中国人均寿命计算。
为此,唐涛花费鉴定费用6300元。
12.2013年12月10日,申请对唐涛的二便日常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及期限等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涛二便日常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及期限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江西SZ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F089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涛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每日约柒拾元(70元),泌尿系统检查费用每月约陆佰元(600元),以上期限均限定在20年内由办案单位酌定。
为此,唐涛花费鉴定费用4400元。
13.唐涛驾驶的车牌号为抚州临时B2428号助力摩托车受损价值为叁仟元整(3000元),为此唐涛花费鉴定费200元。
14.被抚养人唐静伊出生于2006年10月4日,其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抚养人为2人。
15.事故发生后,瑞通养护公司垫付唐涛医药费280000元,先予执行医药费270000元。
平安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医药费10000元。
原审认定以上事实,有唐涛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赣M×××××号车的行驶证、欧阳骏驾驶证;M62573号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广昌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出院小结,上海安泰医院出院小结,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分院出院小结,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永和分院出院小结,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医院出院记录、出院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含外购药)发票,住宿费发票,江西中晟司鉴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429、429+1号鉴定意见书、赣残辅具鉴(2013)辅鉴字第160号鉴定意见书、江西SZ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F089号鉴定意见书,广昌县价格认定中心损失估计结论书,鉴定、评估费用发票;瑞通养护公司提供的“7·17”
交通事故医药费用垫付明细表(截至2012年10月29日);询问笔录及部分当庭陈述等证据。
瑞通养护公司提供的广昌县盱江镇派出所证明因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予认定。
唐涛提供的广昌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证明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唐涛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鹰瑞高速建设办是否要承担责任。
(3)瑞通养护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得到支持。
一、唐涛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鹰瑞高速建设办、瑞通养护公司以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提出抗辩且其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都应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不能作为单列项列入赔偿清单中。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经审查,唐涛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四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到中单、卫生垫、成人纸尿裤、一次性手套、卫生纸、开塞露等物品,需定期行泌尿系统尿常规、B超及尿培养等检查,二便所需要物品护理费用每日约柒拾元(70元),泌尿系统检查费用每月约陆佰元(600元)以上费用的支出均系唐涛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唐涛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术后,继发性癫痫;处于无意识状态,神志不清,不能言语;需要依赖残疾辅助器具改善和补偿身体缺失的部分功能以提高生活质量;长期卧床极易导致并发症,为帮助进行康复训练,提高机体抗病能力需配备辅助器具,故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唐涛因伤致残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综上,唐涛要求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二便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泌尿系统检查费用的诉讼请求有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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