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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14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五天。
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以旷工论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现我司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与您于2013年4月1日之日签署的《劳动合同》。
自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出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请您在收到此通知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同日,厦门市海沧区总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盖章,并备注:已收阅。
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5年11月4日,原告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沧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
二、被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返还失业证给原告,在裁决后十五日内办理原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到海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9月工资1500元。
2015年12月24日,海沧仲裁委作出厦海劳仲案(2015)501号裁决书,裁决: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返还失业证,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请请求。
该裁决书于2016年1月6日送达至原告,原告因不服裁决于1月14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一、被告英科新创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四)项规定:“凡未办理请假、公出、出差手续,无故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一次(一天)扣发三天固定工资和当月奖金(有奖金的职位);一年内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旷工时间累计达十五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3月10日,原告蔡云娟在《员工接受确认函》上签名,《员工接受确认函》注明:“本人已阅读英科新创《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执行。
本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员工手册》之内容,并同意接受《员工手册》之约束……”
二、被告向原告发放2015年4月至8月工资,以及2015年10月工资,但未向原告发放2015年9月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蔡云娟提交的海沧仲裁委厦海劳仲案(2015)501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出生医学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资单》,被告英科新创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接受确认函》《员工手册》《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人员日打卡记录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蔡云娟与被告英科新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
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员,故原告主张2012年2月其工种调整为厂务文员,不予采信。
原告虽然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在《员工接受确认函》签名确认已经阅读被告《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执行《员工手册》,接受《员工手册》约束,因此应视为被告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原告,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五天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原告从2015年10月8日起未到被告上班,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海沧区总工会。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
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损失即赔偿金4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原告主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返还失业证,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2015年9月,原告没有在被告处上班,但履行了请假手续,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资,原告主张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工资1500元。
?【案件焦点】
女性劳动者在用工行为中享受着法律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大量存在着女性职工一旦怀孕就被辞职的现象,加强法律的特殊保护,具有着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重大意义。
?【学理分析】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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