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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从而逃避支付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而有些劳动者也错误地认为,“值班”
就是“加班”
,值班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获得加班费。
第一,值班与加班,它们有着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
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
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第二,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协商性等问题受不同的规范调整。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干部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细则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
而加班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报酬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
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值班报酬应根据单位财力而定。
而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原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所以不同的劳动者,他所付出的劳动中所包含的劳动强度和技术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们所负的责任也各有差别,加班报酬标准也就因人而异了,具体来讲,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约束的,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于值班,不属于加班。
从安排值班的行为上看,煤气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触犯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当事人在某装饰公司工作,每周都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已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
当事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公司续签合同。
离职时,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支付,并认为,在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当事人周六需要值班,且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周六值班的工资,所以公司并不存在还须支付当事人的加班费的情形。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
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关于值班报酬,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
当前工时的计算制度主要有以下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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