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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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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杨爱斌要求恒瑞公司支付加倍赔偿2006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工资10200元、拖欠工资加倍赔偿10200元、加倍支付拖欠业务费44628元、加倍支付业务提成款40526元的诉求,该四项费用,恒瑞公司已实际支付给杨爱斌,杨爱斌以恒瑞公司延迟支付为由要求恒瑞公司加倍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杨爱斌要求恒瑞公司退还2006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530元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恒瑞公司也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

关于杨爱斌主张的给付代垫临床费38000元、工作期间的房租费6500元,该两笔费用,系双方于2008年1月21日对账后所形成的四笔尚欠费用,另外两笔费用,恒瑞公司已支付,因此,该两笔费用,恒瑞公司也应当支付给杨爱斌。

对于临床费14824元、市场维护费4560元,均系杨爱斌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杨爱斌提供的对账明细,系杨爱斌与顾洪成于2008年7月4日的对账,因顾洪成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能证明杨爱斌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金的支付,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对于双方确认的风险抵押金14827.10元和住房公积金3000.37元,杨爱斌要求退还,恒瑞公司也表示同意,予以支持。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1)恒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爱斌风险抵押金及奖金14827.10元、住房公积金为3000.37元、代垫临床费38000元、工作期间的房租费6500元,共计62327.47元。

(2)驳回杨爱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200元,由恒瑞公司负担。

杨爱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恒瑞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单方解除与杨爱斌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006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应当向杨爱斌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007年1月,恒瑞公司未与杨爱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杨爱斌每月支付2倍工资即22100元。

恒瑞公司应给付杨爱斌2008年2月至4月16日三个月基本工资5100元及2008年4月至案件结束时每月1700元基本工资。

一审法院对临床费14824元,市场维护费4560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认定杨爱斌“旷工”

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恒瑞公司扣发杨爱斌的公积金3100.37元判为3000.37元是错误的。

请求判决恒瑞公司给付杨爱斌被迫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64244元。

(2)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定问题明显考勤表不当,认定恒瑞公司2008年4月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杨爱斌属程序违法。

恒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之一钟新学是退休公职人员,另一位诉讼代理人刘友青有近亲属在法院工作,影响公正判决。

一审补正裁定的作出时间及补正内容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和书记员不给时间让杨爱斌看庭审记录内容便强行让杨爱斌签字的行为违法。

恒瑞公司答辩称,杨爱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本案审理主要针对2008年因杨爱斌无故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涉及2006年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恒瑞公司没有拖欠杨爱斌的工资,即使有拖欠业已与杨爱斌结算完毕,不存在双倍给付的问题。

恒瑞公司从2008年1月就已解除与杨爱斌的劳动关系,不应再支付杨爱斌2008年4月至案件结束的工资。

本案是因为杨爱斌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关系,不适用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杨爱斌认为考勤表是虚假的应该提供书面证据予以推翻。

一审时杨爱斌已经认可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恒瑞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钟新学退休已满两年,作为代理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另一诉讼代理人刘友青并没有近亲属是法官。

一审裁定补正相关疏忽并无不妥。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6年6月,杨爱斌应聘到恒瑞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6年9月20日,杨爱斌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申请。

杨爱斌提出辞职后,恒瑞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爱斌予以签收,但杨爱斌辩称恒瑞公司寄出的是一份白纸。

二审中,杨爱斌提供2006年11月17日市场交接单一份,证明其在同年11月仍然上岗。

对该证据,恒瑞公司认为本案是2008年4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007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自同年1月12日至2012年1月11日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杨爱斌在与恒瑞公司办理完市场销售代表业务交接报告书后等待调整新的市场时,未按规定到恒瑞公司的公司内勤上班。

2008年2月3日,杨爱斌递交辞职书一份,内容为:由于泰州办克扣我工资13600元(2006年10月、11月、12月,2007年1月、2月、11月、12月,2008年1月)及提成款113858元等费用高达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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