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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临时工劳动角色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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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婷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彩虹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6)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婷婷,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安亚,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彩虹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仵德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小军,男,汉族。
一审被告:彩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盟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小军,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婷婷因与被申请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以下简称彩虹厂)、一审被告彩虹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现已审查终结。
李婷婷申请再审中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我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从而驳回我要求彩虹厂支付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错误。
1.欠薪1010元。
我1983年6月进厂,工厂规定先干活后发工资,干够一个月后才给发工资。
2003年12月我被提前辞退,彩虹厂没有补发拖欠我离厂时的一个月工资1010元。
2.欠付失业保险金30720元。
我进厂工作后,每月都由彩虹厂代扣缴纳了失业保险金,至2003年12月已交纳了18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按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24个月,共应补发30720元。
3.欠付企业年金34560元。
彩虹厂2003年83号《关于一次补差性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年金的对象包括长临工,1983年4月12日彩虹厂与安村大队签订的临时工协议书第二条规定‘对长临工,甲方应长期使用,不得无故辞退,直到退休年龄’,第五条规定‘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其他津贴、福利待遇都与甲方同工种工人同等对待’。
但在执行协议时,彩虹厂没有把我与甲方同工种工人同等对待,提前辞退我,没有给我发放企业年金,根据当时给在职职工发放标准,应给我补发34560元(160元月×216个月工龄)。
4.欠发养老金114660元。
二审判决认定我为彩虹厂职工,并于2012年9月补办了养老统筹手续,但未补发我离厂到补办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共计114660元(980元月×117个月)。
彩虹厂没有办理退休证,请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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