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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促成以刘博强介绍的客户到凯仕捷材料店提供的订货单上签字,并实际购买该店的整木产品为准。
刘博强主张刚开始时其为凯仕捷材料店全职服务,自2013年11月起经凯仕捷材料店同意后也为其他店做业务,若达成业务,其他店也会支付相应业务提成,但主要是给凯仕捷材料店工作。
凯仕捷材料店主张刘博强始终兼职为多家店同时做业务,不存在经其同意或者对刘博强进行管理的问题。
凯仕捷材料店于2013年8月23日,2014年4月21日、6月9日、6月18日、7月1日、11月13日,2015年9月11日经银行转账向刘博强支付2000元、2000元、3750元、1000元、2000元、4160元、4960元。
此外刘博强主张还预支13000元。
上述共计32870元。
2014年11月13日,刘博强在凯仕捷材料店领款凭证上填写“收到业务费4160元,已扣除2014年所有预支款13000元,含欠条”
。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瑞鑫别墅”
装饰工程业务情况,刘博强主张双方自2013年5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入职时约定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并自己掌握,不用到被告店上班,上下班不用考勤。
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其为促成“瑞鑫别墅”
业务做了大量工作,当时王庆明提出要将该业务与福州红星美凯龙凯仕捷店合作,若能签约也计算其业务提成,最终该客户与福州红星美凯龙凯仕捷店签约,该店店长刘海英在电话中证实该业务与被告合作,被告分40%利润。
对此,刘博强提供了领款凭证、银行流水、报备表、广告牌、设计图、业务计划文件夹、电子邮件、别墅照片、微信截图、施工图、报备资料等复印件以及电话清单、手机录音记录截图、电话录音、12××5诉求件等为证。
关于“瑞鑫别墅”
装修金额260万元,其根据与刘海英及原被告店店长林小英录音中“刘博强:我们现在的初预算是200多万吧?刘海英:差不多,差不多”
“刘博强:200多万。
林小英:楼梯还有门还没有算”
的内容确定。
凯仕捷材料店对领款凭证、银行流水、刘博强与王庆明电话录音以及12××5诉求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系业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博强跟单“瑞鑫别墅”
业务未成功,最终该客户与福州新南方建材市场凯仕捷店签约,其未提出将该业务与福州凯仕捷店合作,与其他凯仕捷经销商不存在合作关系,也没有从中获益。
因凯仕捷材料店未支付上述费用,刘博强向福清市工商局以及通过便民呼叫中心12××5向福清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安局等投诉反映,凯仕捷材料店受调查后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瑞鑫别墅”
业务提成26万元的事实。
之后,其又向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申诉请求。
刘博强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福清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根据2015年5月刘博强反映,凯仕捷材料店负责人王庆明接受该大队调查称,刘博强在该店兼职业务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瑞鑫别墅”
业务刘博强未跟单到位,致该业务未成交,最终由福州总公司介入洽谈成功并达成交易,与福清凯仕捷店无关。
该大队还与福州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未就“瑞鑫别墅”
利润分成作出说明。
此外,针对刘博强在12××5平台反映,该劳动行政部门回复称“鉴于上述情况,凯仕捷装饰与刘博强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
以上事实有刘博强提交的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领款凭证、银行流水、工商投诉告知书、12××5诉求件等,法院调取的福清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法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有争议,对此刘博强应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积极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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