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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遗漏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在法院组织的询问中,柴永革对其再审申请中主张的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问题未能予以明确,不能说明原判决是否存在超出或遗漏其诉讼请求的问题。
且经审查,原判决并不存在该项事由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柴永革的此项再审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柴永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柴永革的再审申请。
?【案件焦点】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我国劳动行为划分的基本形式,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福利待遇、日常管理、行为模式、用工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区别。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区别,是重要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直接影响的是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劳务关系只受民法典调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调整。
?【学理分析】
一、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调整,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的形式不同:主体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
而劳务关系中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如劳务外包),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如家庭保姆),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如保险代理员)。
关系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关系。
报酬支付方面存在以下区别。
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加班费;劳务关系中为劳务费。
支付方式不同:劳动报酬是持续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劳务费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者分期支付。
报酬标准不同:工资受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约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报酬计算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过程的关注点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持管理态度;劳务关系中用工方对劳动者的劳动持消费态度。
三、劳务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人的确定仍是一个难点。
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使用人作为组织者自己也参与劳动,且仅仅是比别人多拿一些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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