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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颁布之后,退休人员因工负伤的主流观点是参照工伤保险来处理的。
正常劳动关系因工负伤的赔付由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赔付,而退休人员因工负伤的在不能上工伤保险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付。
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聘用单位的责任要大。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
(一)协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故此,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2.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3.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4.发生工伤补偿方式。
5.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要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
故此,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二)商业保险
综上所述,聘用退休人员因工负伤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故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要求:“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但在实务中,商业保险投保时限制性条件较多(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等),索赔时手续烦琐、除外责任多,索赔成功一般比较难。
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
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
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
综上所述,聘用退休人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退休人员的年龄逐年增长,风险也就越大。
上述的协议、商业保险只能解决一部分责任,完全防范恐怕还不能做到。
返聘制度反映了我国用工条件发生的新变化,也适应了老龄化导致的用工问题,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可以实现更好的技术创新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可供探索的重要形式。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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