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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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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01婚前隐瞒病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
小玲与小李经人介绍结婚,两人感情一直不错。
可是结婚不到一年,小玲发现小李是乙肝大三阳患者,认为小李婚前隐瞒病情,提出离婚。
可是小李认为,自己的疾病并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范畴,所以不同意离婚。
二人因为这件事情争论不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有哪些,法律并无细则区分,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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