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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死者就没有人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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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博主在微博发表了一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
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的博文。
当时该微博号拥有600多万个“粉丝”
,该文在发布后迅速被大量阅读、转发和评论。
邱少云的弟弟作为近亲属把该博主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以博文方式对烈士进行侮辱、丑化,侵犯了邱少云烈士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
比作“半边熟的烤肉”
,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侵权行为。
而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邱少云的人格权,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烈士邱少云已经牺牲,那么死者的生前人格利益是否还需要保护?谁能代死者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原则上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肯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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