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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到债务履行期限可否变卖质押物(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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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未到债务履行期限。

可否变卖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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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提出可以用一套价值6万元的进口高档音响作为抵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

李某遂与张某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张某将音响交付给李某。

可是还没到次年1月1日,由于李某急需用钱,而此时张某无钱归还。

李某认为,张某属于不归还欠款,则音响归自己所有。

李某要将音响变卖,可是张某不同意,便将李某告到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因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于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

现在还没到时间,李某是不能直接将音响归为己有,并且进行变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张某的音响在质押的过程中,被查出是假冒进口音响,价值不足以作为担保物,那么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

如果张某拒绝,则李某才可以将质押的音响变卖。

普法课堂

1.什么是质押呢?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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