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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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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住房作为抵押物,没有登记是否有效?
孙女士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孙女士便将名下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权于该抵押权设定登记时成立。
由于孙女士的抵押物为不动产,抵押时,她和银行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抵押权无效。
随后,银行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要求孙女士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是银行与孙女士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基于合同,银行要求孙女士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则房屋抵押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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