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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绿色金融合作的过程中,如何提供初期建设投入和后期持续融资,面临更高的创新要求。
3.“碳中和”
对绿色产业发展提出了新阶段的效率和质量要求
尽管东盟在“碳中和”
时代具备极大的潜在需求,但东盟国家还未探索出成熟的绿色产业发展模式和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也缺乏顶层设计与指导、绿色技术、金融工具和高质量第三方服务等。
东盟部分国家绿色产业领域范围较窄,根据东盟地区的地方绿色债券标准(GBS)①,东盟目前的绿色融资项目覆盖面较窄,而金融体系和金融工具的发展与创新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却亟须尽快切合“碳中和”
下各类产业的减排与转型目标。
同时,产业覆盖面的多元化也需要东盟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多样性,否则将无法实现东盟全产业经济的全面绿色转型升级,更不利于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及实现不同行业的横向绿色合作与同行业上下游的绿色纵向合作。
具体来看,东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仅处在探索阶段,还无法在绿色产业中发挥政府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东盟也缺乏发展绿色金融所需的数字服务,例如,环境信息数据披露平台、相关信息技术行业的能耗与排放控制技术等,也缺乏成熟的风险预警与管理机制和后期损失弥补机制。
(三)中国内部缺乏对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主观前瞻与客观条件
1.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对绿色金融相关合作需加强深层了解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
2020年9月,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时仅有短短数年,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碳中和”
概念提出后,社会各界虽然产生了强烈反响,但就“碳中和”
与绿色金融的前景、关联和深层次的重要性等方面,各界主体仍有待深化理解。
从政府主体角度,部分地区有待加强对绿色金融的全面认知。
除了北京、上海等积极开展“碳达峰”
与“碳中和”
减排工作和相关绿色投融资工作的重点地区以外,其他大部分省份还未能适应刚刚兴起的“碳中和”
新发展模式带来的转型要求。
在部分与东盟邻接的重要省份,例如,广西、云南等地区的地方领导并不知道如何开展地方绿色金融工作以服务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也对绿色金融工具(例如,绿色贷款和绿色基金)对绿色农业和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前景知晓较少,更尚未充分意识到与东盟之间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其原因可能源于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中央目标与地方需求缺乏兼容性等。
从市场主体角度,在政府大力推动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与跨国企业还未能意识到向东盟地区开展绿色金融国际业务的前景。
以广西为例,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业务的观念和认知较为落后,开展绿色投融资业务力度不足。
当前,大量地方金融机构并没有意识到绿色金融是对金融行业和金融体系的一场全方位重塑和升级,也是满足国际绿色产业合作资金需求的坚实基础。
金融机构如不把握绿色机遇,将错失东盟市场和大量预期收益。
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的深入了解,大都只关注政府补贴和银行信贷,而并没有关注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融资渠道带来的更多选择,也没有对外开展跨境绿色投资的意愿,更缺少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若不改变传统的金融观念和思维方式,则现有诸多对东盟的金融开放和绿色创新等优势政策将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2.缺乏匹配国际绿色合作高要求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件
面对日益增长的绿色低碳产业综合需求,我国应尽快建立统一和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括政策体系、市场体系、评价体系、合作模式等,虽然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增速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但综合质量和效率仍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空间,依然处于探索阶段。
而在中国未来参与对外绿色金融合作的过程之中,绿色金融软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以能开展高质量国际绿色投融资活动为重要目标和导向进行建设和完善,才能为企业和机构开展跨境绿色金融合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在基础设施层面,缺乏数据公开、信息共享、交易安全的绿色金融国际投融资平台和系统,以及配套的业务规范、监管制度、征信体系,无形中提升了对东盟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综合成本。
需要以能参与国际业务的要求和标准开展交易所、清算所、兑换所的绿色升级,建立起绿色跨境投资的企业库、项目库、案例库,不仅能通过标准化的投融资流程和成功的案例来为跨国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参考,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还能通过建立数据库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并逐步培养披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目标是提高投融资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而降低后期企业成本也意味着前期建立系统和平台需要较高的建设资金投入,提升了跨境金融市场业务的进入壁垒。
在基础服务层面,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满足企业对外绿色金融业务所需的各种非融资类服务的力度上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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