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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一定的观察e和一个假说h(例如预言的形式或甚至规律集合的形式),则我相信用机械的程序在许多场合下,能确定其逻辑概率或h在e的基础上的确证度。”
[85]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卡尔纳普曾作了种种的努力,这些努力说到底,无非是试图通过归纳推论的形式化(使之成为类似演绎逻辑的体系)为归纳提供一个确定的基础。
尽管金岳霖从来没有试图将归纳形式化,相反,他始终对归纳与演绎逻辑作了严格的区分,但金氏通过对归纳过程的逻辑分析以论证归纳原则的可靠性这一解题方式,无疑在某种意义上表现出与逻辑实证主义相近的思路。
然而,逻辑实证主义对归纳问题的考察,基本上没有超出逻辑的领域,除了试图构造一个类似演绎的归纳逻辑体系这种并不成功的努力之外,逻辑实证主义对休谟提出的问题似乎没有作出更多的回应。
对照之下,金岳霖则表现了较为开阔的视野。
在他看来,解决休谟问题,不能仅仅限于逻辑的分析,从根本上说,“休谟底问题是秩序问题”
[86],而真正的秩序则展开为一种普遍必然的联系。
休谟从其狭隘的经验论立场出发,只承认现象的恒常会合,而否认对象之间存在普遍必然的联系。
依据他的看法,所谓普遍必然性,实质上无非是现象的恒常会合:“各物象间这种‘必然联系’的观念所以生起,乃是因为我们见到一些相似例证中这些事情恒常会合在一块。”
[87]通过经验观察而得到的“恒常会合”
,总是涉及已往或现在,而与将来无关:它只是表示过去如此,而不能保证将来也这样。
于是,建立在这种“会合”
之上的归纳,也就不能不发生问题:
休谟既正式地没有真正的普遍,他也没有以后我们所要提出的真正的秩序。
他只有跟着现在和已往的印象底秩序。
既然如此,则假如将来推翻现在和已往,他辛辛苦苦所得到的秩序也就推翻。
[88]
在此,金岳霖实际上已注意到,解决休谟问题的重要前提,即在于为归纳寻找一个客观的根据,而这种根据即是存在于对象之中的真正的秩序(普遍必然的联系)。
如前所述,按金岳霖之见,事中本身包含着理,所与中也有客观的秩序,与此相应,作为归纳前提的特殊事例并不是一种类似“这”
“那”
的纯粹的特殊,它总是内含着普遍的关联,并表现为一种以普遍的方式接受了的所与。
正由于a1、b1和a2、b2等特殊事例存在着真正的秩序,而真正的秩序又不同于已往现象的“会合”
,它总是贯通于已往与未来,因而从特殊到普遍的归纳便具有了合理的根据。
换言之,只要真正揭示了特殊之中的普遍,那么归纳推论在将来也总是有效的,从而可以不至象休谟那样,在归纳问题之前束手无策。
“在承认真正的普遍之后,在承认意念不仅摹状而且规律之后,这问题困难才慢慢地解除。”
[89]
金岳霖的如上看法将方法论的研究与本体论的考察结合起来:客观的秩序(真正的普遍)构成了从特殊到普遍的内在基础,作为科学方法的归纳也由此获得了某种本体论的根据。
解决归纳问题的这种思路,既超越了休谟的眼界,也显示了不同于逻辑实证主义的趋向。
作为休谟的传人,逻辑实证主义对客体的真正秩序(普遍必须联系)同样表现出存疑的态度,卡尔纳普便曾明确肯定休谟的观点“实质上是正确的”
,并认为“你没有观察到必然性,就不要断定必然性”
。
[90]这种看法决定了逻辑实证主义虽然力图解决归纳问题,但却始终只能囿于逻辑分析之域,而无法为归纳的可靠性提供更切实的基础。
较之逻辑实证主义,金岳霖在这方面无疑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归纳原则作为接受总则,构成了知识经验所以可能的条件。
只要时间不停留,大化总在流行,所与也必然源源而来,而在化所与为事实、以得自所与还治所与的过程中,总是要引用归纳的原则。
在这一意义上,金岳霖将归纳原则称为先验原则。
“说它(归纳原则——引者)是先验原则,就是说它是经验底必要条件。”
[91]金氏的这一看法与罗素有相近之处,罗素曾认为:“归纳法原则对于以经验为根据的论证的有效性都是必要的,而归纳法原则本身却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
[92]就此而言,归纳原则具有先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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