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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议相关联,从而要求写诗能够符合“规范性”
的诗学传统。
在这一方面,“后七子”
承续了“前七子”
的理念,但也有所变化。
以谢榛为例,他的论述也大量涉及自我人格实现的问题,但论域已明显扩大。
例如,他在《四溟诗话》中便讨论过与人格属性相关的四个范畴,即“体”
的“正大”
、“志”
的“高远”
、“气”
的“雄浑”
、“韵”
的“隽永”
。
这些描述一方面可看作对诗歌表现形式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人格特征的确认。
而对这些要素的占据与掌握,只有借助于向古人学习才能达至,只有在古人的引导下我们方能与伟大的诗人并肩而立。
当然,谢榛向古人学习的主张也有异于“前七子”
之处,即更偏重对“卷入”
“悟入”
的强调,而不是被视为简单地模仿过去的作品。
从中我们再次发现,前后七子对“个体”
与“传统”
关系的处理主要还是源于严羽的主张,并同样将这两个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
在这篇论文中,林理彰也述及了后来兴起的公安派,也就是他所谓的“表现主义”
流派,并将对之的考察置于与复古主义的对比性框架之中。
从当代的意义来看,作者认为公安派的出现直接受到三方面的影响,这就是以李贽等人为代表的个体论哲学,以徐渭、汤显祖为代表的富有强烈个性化色彩的戏剧创作,及当时一些诗人带有浓重表现主义情感外泄征象的诗歌创作。
但是如果将之放在更为长久的明代诗歌批评的坐标上看,则又可看作对明初杨维桢、高启等人的诗学理想的一种回声,因此在明后期的诗坛上掀起了一股反复古主义的热潮。
公安派的出现打破了模仿论坚持将盛唐诗歌作为至高与唯一标准的迷思,将诗歌效习的范围扩大至宋代,与之相应也就引入了一种更为自由的诗学主张。
当然,林理彰认为,就一种文学理论来看,公安派的意见其实也没有太多的新意,他们的许多见解在此前已有陈述。
公安派的主要贡献是在将以前曾有的表现论的想法纳入一个更为常态性与连续性的视野框架之中,并且创作出了大量能够证明这些理论或理念的诗歌与散文。
[11]此外,林理彰也提醒读者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派的文论也与复古派存在概念上的关联,这就是对自我人格实现的关注,并从这一层面申述其文学革命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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