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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可不可以大致说说?”
王蕴理问。
“好吧!
既然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就简单讨论一下。
所谓三大思想律,它们的说法各别是:同一律(lawofidentity)是:A是A;矛盾律(lawoftradi)是:A是B与A不是B,二者不能同真;第三,排中律(lawofexcludedmiddle)是:A是B或A不是B。
“先谈三大思想律重要与否之问题。
三大思想律,如果从知识论或形上学方面着眼,也许很重要,但这不在纯逻辑范围以内,所以我们不必讨论。
从纯逻辑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那就不能离开技术。
从技术观点说,三大思想之重要或不重要,乃是相对的。
这也就是说,三者相对于某一系统构造而言,也许很重要,或将它们置于始基语句(primitivesentences)之地位。
相对于另一系统构造而言,三者也许毫不重要,不放在始基语句之地位。
怀特海(Whitehead)与罗素(Russll)合著的《数学原理》(PrincipiaMathematica),公认为是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anon)以后逻辑上最重要的著作。
它是逻辑从旧的阶段发展到新的阶段之一个里程碑,凡属研究逻辑的人都须读到这部书。
在这部书所陈示的系统里,所谓三大思想律根本不重要,没有放在始基语句之地位,而只是作为三个被推论出来的语句而已。
而且,就迄今为止,无论是希尔伯特(Hilbeit)和阿克曼(A)的系统、奎因(Quine)的系统、刘易斯(Lewis)的系统,或许多波兰逻辑家的系统,都没有将三者作始基语句,所以三者在这些系统里根本不重要。
这原因很明显,因为它们在记号结构上不够丰富,因而缺乏衍生力量。
“三大思想律的陈示之本身,就有歧义。
它们是关于事物的规律呢?还是关于语言层面(linguisticlevel)的规律?关于这一点,在逻辑传统中,正如在对待关系中对于A、E的解释一样,本身就很不一致。
“如果三大思想律是关于事物的规律,那么,简直……简直一点意思也没有。
试问A是A,关于事物说了些什么?我们因它而对于事物获得了什么知识?‘A是A’这话,朴素的(naive)人似乎容易解释为‘一个东西是一个东西’‘人是人’‘小孩是小孩’‘毛虫是毛虫’。
而这些例子中的‘是’字,很容易被解释作‘肯定’。
于是,‘小孩是小孩’就解释作‘肯定小孩就是小孩’;‘毛虫是毛虫’就解释作‘肯定毛虫就是毛虫’。
‘肯定毛虫就是毛虫’,予人的意象就是‘肯定毛虫不能变’,不能变成蝴蝶了。
这样一来,又往前引申,于是说‘传统逻辑’是‘静的逻辑’,‘静的逻辑’不足以作为规范世界的发展法则,要能作为规范世界发展的法则必须有‘动的逻辑’了。
‘动的逻辑’说‘A是A又不是A’。
这种说法,因为接近感官感觉,所以有些人信以为真。
其实,这全是搅混之谈。
就语意学的观点看来,这是文字魔术。
这种魔术背后,有一种实际的目的,即暗示要人推动世界,要世界变。
这个我们现在暂且不提。
最有趣的是若干年来的魔术家,竟在学术的面貌之下,欺人至此,而居然有些人为之蒙蔽,真是奇事!
我们要知道,说‘A是A’的逻辑家,自古至今,不知凡几,如非大愚,宁不知事物时时变动之此一浅显常识?如非白痴,彼等何至‘肯定’毛虫不变为‘蝴蝶’?其所以说A是A,一定有相当用意。
不过因为古代逻辑家将形上学的观念、知识论的观念、语意学的观念,以及纯逻辑概念分不清楚;而且语言的表达能力不如今人;语法(syntax)、语意(semantics)和语用(pragmatics)三大语言因次(dimensions)尚未辨析明白,以致关于‘A是A’之解释不一致。
关于矛盾律与排中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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