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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年困难时期过后,出现了补偿性生育,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出现了新中国建立后第二次人口出生高峰。
面对又一次人口迅猛增长的态势,政府的节育工作进入了“节制生育”
时期。
1962年11月,周恩来在接见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的代表时提出节育问题。
“同年1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认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人口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
[3]这一时期政府不断提出限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出台了节育的手段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但是,1966~1976年的“**”
使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打断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行,计划生育工作陷入瘫痪状态,人口处于盲目发展中。
“1966~1970年的五年间,每年出生人口在2500万到2700万之间,人口出生率均在33‰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在26‰左右,全年净增人口超过1亿,1969年人口突破8亿。”
[4]人口的增长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人口平均占有的自然资源相对紧缺;人口与教育、就业等的矛盾日益激化。
20世纪70年代初,毛泽东同志发出“人口非控制不行”
的指示,同时提出了“晚、稀、少”
的人口生育要求,即“晚婚年龄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城市略高于农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
[5]。
但是,这一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倡导,而没有强迫、命令的成分,缺乏硬性指标,政策的重点放在少生子女上,所以人口政策对限制生育行为存在一定的弹性。
这一政策在城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城市总生育率从1.57下降到1.15;但是在农村地区,效果不佳。
到1979年,我国总人口超过9.8亿,是1949年人口数的一倍多。
此时,人口过快增长的矛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矛盾已相当尖锐。
20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开放。
与此同时,农村开展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户的约束力减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增强了生育的欲望;“大跃进”
及三年困难时期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开始进入了育龄阶段,这一时期,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总的生育率都有反弹,人口的增长与生产力的发展极不适应,国家不分城乡地推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势在必行。
基于这样的背景,1980年,国家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明确提出“只生一个孩子”
。
这里的一个孩子有别于20世纪70年代的“提倡”
而走向了硬性的要求;在入托、住房、入学、就医、招工、城市住房、农村宅基地等给予了具体的照顾措施。
到1995年,中国约有3.2亿家庭,其中20.72%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约为6600万。
今天,除特殊情况以外,城市家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也有超过半数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明确,“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
2006年12月1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再次强调,“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
综上所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最初生育不受限制到20世纪70年代的“晚、稀、少”
、最后到20世纪80年代“只生一个”
这一过程,是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不断调适而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展开的。
因此,我国大批独生子女是顺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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