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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以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
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③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夫妻双方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家庭关系和谐的第一步,但是夫妻关系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法律无法制约和规定的,这就需要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不断磨合、调整。
(二)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有三层含义:一是生物学意义,主要表明的是血缘关系;二是社会学意义,主要表明的是法律、制度、地位等关系;三是心理学意义,主要揭示其特定的情感态度、行为方式等方面的联系。
[9]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四类。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③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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