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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和处分其姓名权。
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③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作了规定。
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具体包括: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以非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易等。
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
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
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④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
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⑤夫妻住所选定权。
《婚姻法》第九条对此作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⑥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⑦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
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
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
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采取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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