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文学

◎孝友(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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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让死,旭怪而问其故。

赵璧曰:“兄是长嫡,又能干家事。

亡母未葬,小妹未嫁,自惟幼劣,生无所益,身自请死。”

旭遂列上状,上嘉其友义,并特宥之。

南金由是大知名。

南金颇涉经史,言行修谨,左丞相张说及宗人太子少保象先,皆钦重之。

累转库部员外郎,以疾,固辞不堪繁剧,转为太子洗马。

卒,年五十余。

张琇者,蒲州解人也。

父审素,为巂州都督,在边累载。

俄有纠其军中赃罪,敕监察御史杨汪驰传就军按之。

汪在路,为审素党与所劫,对汪杀告事者,胁汪令奏雪审素之罪。

俄而州人翻杀审素之党,汪始得还。

至益州,奏称审素谋反,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

斩之,籍没其家。

琇与兄瑝,以年幼坐徙岭外。

寻各逃归,累年隐匿。

汪后累转殿中侍御史,改名万顷。

开元二十三年,瑝、琇候万顷于都城,挺刃杀之。

瑝虽年长,其发谋及手刃,皆琇为之。

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仇之状。

便逃奔,将就江外,杀与万顷同谋构父罪者。

行至汜水,为捕者所获。

时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复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

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

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法不可纵报仇。”

上以为然,因谓九龄等曰:

“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

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

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

然道路谊议,故须告示。”

乃下敕曰:

“张瑝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

律有正条,俱各至死。

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

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

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

咎由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

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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