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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法和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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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与内容的审视到思想的剖析
一、“史法”
和“史意”
刘知幾和章学诚在古代史学批评史上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是没有人可以与之相比的。
他们的史学批判精神及其著述——《史通》和《文史通义》,都是具有总结性和开创性的成果;他们各自的学术经历,也有不少相似之处;而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又在许多地方论及刘知幾和他的“史家三长”
的思想。
由于这些原因,在章学诚还在世的时候,就有人把他比作刘知幾。
针对人们的这种比拟,章学诚极其认真地做了这样的“表白”
:
吾于史学,盖有天授,自信发凡起例,多为后世开山,而人乃拟吾于刘知幾。
不知刘言史法,吾言史意;刘议馆局纂修,吾议一家著述:截然两途,不相入也。
[1]
寥寥数语,道出了他同刘知幾在史学批评上的异趣。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章学诚十分明确地提出了“史法”
和“史意”
两个史学范畴的区别。
而这两个史学范畴,并非只用于说明他跟刘知幾的异趣,而是反映了唐宋迄清史学批评之发展上的主要特点。
章学诚对此曾做这样的概括:“郑樵有史识而未有史学,曾巩具史学而不具史法,刘知幾得史法而不得史意,此予《文史通义》所为作也。”
[2]章学诚对于这一发展是看得很重的。
“史法”
和“史意”
这两个范畴的含义,在中国史学上都有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
“史法”
,按其初意,当指史家的“书法”
而言。
孔子是较早提出“书法”
这个概念的人。
他针对晋国史官董狐所书“赵盾弑其君”
一事说:“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
[3]这里讲的“书法”
,是指古代史官据实直书的记事原则。
从当时的制度、礼仪、是非观念来看,董狐所书“弑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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