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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总论传统文化之评价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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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商鞅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根据;李悝前曾相魏文侯,变魏国法,魏因而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的国家。

秦在七国中似乎变法最晚,并非战国时惟一变法的国家。

这个重要的关键,历来都被人忽略。

楚悼王用吴起变法,也在商鞅之前。

吴起原与李悝同事魏文侯,对魏变法事或者亦有贡献。

后往楚,相楚悼王:

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

此处所言不详,所谓“明法审令”

所包必广,恐怕也与后来商鞅在秦所行的大致相同。

此外申不害相韩,与商鞅同时,“内修政教,外应诸侯”

,大概也是在变法。

关于秦、魏、楚、韩四国的变法,我们能得到这一点眉目,已算侥幸;其他各国的情形,连一个字也未传到后代。

但泛观人类历史,同一文化区域之内,一切的变化都是先后同时发生的。

所以我们可以假定战国七雄都曾经过一番彻底的变法。

商鞅变法是秦国富强的必需条件,但不是惟一条件,秦并六国更不完全由于变法,因为变法在当时是普遍的现象。

地广人稀、沃野千里的蜀地的富源,恐怕是秦在列国角逐中最后占优势的主要原因。

各国变法之后,家族制度没落,可由种种方面看出。

丧服制与子孙繁衍的观念可说是旧日家族制度的两个台柱。

清楚严明的丧服制是维持一个人口众多的家族的方法;子孙繁衍是使大家族继续存在的方法。

但到战国大家族破裂之后,这两根台柱也就随着倒塌了。

三年丧是丧制的中心。

三年丧的破裂象征整个丧制的动摇。

三年丧似乎破坏得很早,春秋末期恐怕已经不能完全实行。

孔子的极力提倡,正足证明它的不为一般人所注意;连孔门弟子宰我都对三年丧表示怀疑,认为服丧一年已足。

这恐怕是当时很普遍的意见。

后来孟子劝滕文公服三年丧,滕的父兄百官无不反对:

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

所谓“先君”

到底“先”

到什么程度很难强解。

最少可说战国初期鲁、滕两姬姓国家已都无形间废除三年丧。

实际恐怕春秋末期政治社会大乱开始的时候,这个古制必已渐渐不能成立。

墨子倡三月丧必很合乎当时的口味。

在当时提倡并且实行三年丧的只有一般泥古的儒家。

但一种制度已经不合时代的潮流,勉强实行必不自然,虚伪的成分必甚浓厚。

墨者骂儒家“繁饰礼以**人,久丧伪哀以谩亲”

,或有党派之嫌,但与实情相离恐不甚远。

许多陋儒的伪善,连儒家内部比较诚恳高明的人也看不过,也情不自已的骂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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