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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指出,对案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如果岑毓英不能认同而不肯联名上奏的话,“自应单衔密陈”
。
事实上,起码上《遵查英员被戕被阻全案情形折》时(在次年春间),两人还是联名会奏的。
李瀚章倒是很注意妥善处理与岑毓英的关系,起码表面上没有与其人弄僵,应该说这是蛮有策略的。
不妨补充一个事例进一步说明:此间,湘系大员郭嵩焘曾上折特参岑毓英“酿成事端”
,朝命李瀚章就便调查,而其复奏的基调是为岑毓英开脱的,说他“于此等重大案件未能迅速办结,责以迟延之咎”
,这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如原参各条似得之远道传闻,未为允当”
,总之是“保护”
而没有落井下石地欲乘机扳掉他。
至于李鸿章此信中所说“云南沈盐道”
,即前录信中说其“有才可用”
的沈寿榕,当是这时李鸿章有新的相关信息获得吧,此信中改变了对其人“适用”
的看法,强调他与淮系要员潘鼎新(字琴轩)“龃龉颇甚”
,是湘系大员刘岳昭(字荩臣)的“私人”
,自然是要哥哥多加提防。
关于家事,信中说到了“六月杪母亲感暑疾颇剧”
的情况,当时李瀚章还没有启程赴滇,故有“若非兄在旁调护”
云云,信里并就母亲的调养和医护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
至于所说“和甫、稚荃迭丧一子”
,和甫是四弟蕴章、稚荃是五弟凤章,他们各自丧失一子,这就是说李鸿章突有两个侄子夭折,岂不“可伤之至”
!
[1]此信据《历史文献》第十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载件,系陈秉仁整理的《李鸿章致李瀚章书札》第十一封(原无单篇标题和分段)。
“新全集”
第31册第316—317页,载有时间标为“光绪元年九月十二日午刻”
的《致李瀚章》一信,其前边为这里所录信文自开头至“二则曰情面恐”
处文字,并注“原稿此下缺页”
,其后尚接续有大半部分信文,但事实上并不是同一信的(参见本书所录光绪二年九月十二日《致瀚章兄》题注),且所标信的时间当亦有误。
这里取用《历史文献》载件时间及其完整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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