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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30日,国家教委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教委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又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从此,中外合作办学走上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高等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也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在这种形势下,中外合作办学重新出现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至今方兴未艾。
目前,我国已与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开展了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归结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
单一型合作办学又可以分为全部由外方投资和全部由中方投资两种类型。
全部由外方投资的合作办学由外方提供校舍、场地等必要的教学资源和一部分教师;全部由中方投资的合作办学则由中方负责全部的硬件设施,外方只是提供教材、教师和管理上的帮助。
复合型合作办学则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进行合作办学,其中又可以分为以外方投资为主和以中方投资为主两种类型。
不管哪种类型,中方都必须以校舍及其他教学资源作为投入。
2.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机构的不同,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分为依托型和新建型
依托型合作办学是依托校内现有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与外方合办有关专业,如上海理工大学与德国汉堡大学合办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与电器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德班)属于这一类型。
新建型合作办学是组建新的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如原上海外贸学院与原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学院(RMIT)合办的澳曼特学院就属于这一类型。
这两种模式在内部管理体制上都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的做法,从而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和教学成本。
3.根据学生学历文凭或学位的最终获得情况,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第一种,由国外大学授予学历文凭或学位。
这种类型的合作办学一般由国外大学提供全套教材、师资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在国内培养后,由国外大学授予学历文凭或学位,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一些大学与国外大学合作举办的MBA教育。
第二种,由合作双方同时授予学历文凭或学位。
如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计划内统招的学生,其专业名称均以教育部颁发的“本科专业目录”
中的名称为准,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中国与澳大利亚双毕业证书。
第三种,国内学历教育与国际专业资格教育相结合。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后,经考试合格,在国内获得学历文凭或学位,同时可以获得国际专业资格证书,并可以向国外有关大学申报相应学位。
如南京审计学院与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合作办学,学生在就读本科大学课程的同时攻读ACCA的14门课程,在完成基础阶段和证书阶段后,可向英国有关大学申请学士学位;通过专业阶段后,可获得英国总部颁发的ACCA毕业证书,并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种,国内学历教育与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
学生完成学业后,在国内获得学历文凭或学位,同时获得国外大学授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单科课程结业证书,但不能向国外有关大学申请学位。
第五种,由国内大学招收非学历班学生,中方和外方共同培养,学生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结业证书或外方毕业证书,如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计划外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澳方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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