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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各级各类教师任职条件要求视岗位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关于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在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四)教师的专业发展
高质量的教师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前提条件,我国要真正实行科教兴国的战略,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过去依靠资源和人力转为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就需要培养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因此,必须建立和形成完善的教师培养与培训的规范体制和专业化的教师职业理念与标准,供一切参与教师培训的机构参照和遵循,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教师的专业素养,以应对知识经济与新的国际竞争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教师法》针对教师受教育权及其职业的特殊性,对教师培养与培训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建立了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培养是对准备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实施专门的教育;教师培训是对在职教师进行相关领域学科和能力的教育。
教师接受培养与培训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师也不例外,这一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教师又是特殊职业者,肩负着培养未来国家建设者的重任,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教师培养与培训对于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意义。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进行进修或培训的权利与不断提高自己的义务,初步确定了承担教师培养与培训的机构及相关的负责机构。
但都只原则性地谈到教师培养与培训,没有具体规定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的内容。
而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也未专门规范教师培养与培训。
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既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和教师本人的责任。
《教师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相关主体应对教师培训承担经费和提供条件的相关义务。
然而,有关这些主体的责任,教师培养与培训的经费筹措体制,特别是对于如何保护农村、偏远地区教师的专业发展权,以及如何协**师教育经费的成本分担问题,还有教师培养与培训的质量等问题,都缺乏必要的立法规范。
(五)教师的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对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基本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这是对教师专业权利的规定。
1.言论自由
从各国立法看,教师虽具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结社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
法、德、日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适用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教育公务员法。
英美两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的公务雇员(PublicEmployee)[2],教师的雇用适用于学校雇员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各国把教育看做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公务,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因此,各国教师的行为都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在集体谈判、罢工、教学责任等方面。
在日本,教师的结社、组织和集体行动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日本文部省认为,教师人事政策是管理和操作问题,只能由教育行政机构决定,地方公务员法禁止教师与地方教育机构进行集体谈判。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教师的教学责任由合同约定改为由国家教育和科学部立法详细规定,教师不再是基于合同向雇主提供服务,而是基于法规提供教育服务。
在德法两国,国家立法机关确定教师的雇用条件,政府和教师协会无权就此签署集体谈判合同,罢工为非法,要受到法律惩罚。
从《教师法》的规定看,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享有的民主管理权,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
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虽然我国立法未明确对教师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作出限制,但基于教师职业的公共性,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同时真正发挥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
2.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涉及教育和法律两个领域,在各国法律上亦无明确界定,但却是各国公认的作为描述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性术语。
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都认可教师一定程度上的教学自由权,但这种自由权要受学校管理当局的指导,自由的限度取决于控制教师课堂行为的方式和控制机构,尤其是教师在班级内的教学行为。
教师教学自由度最大的国家是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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