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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学校的法律问题(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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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身不是企业职工,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初级中学负有对教师的选任、监督和管理责任。

被告人在履行职务中伤害他人应由初级中学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初级中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388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五)对学生的性犯罪

对学生的性犯罪一般是指教师通过武力、哄骗、讨好、教唆或物质**及其他方式把学生引向性接触,以满足其性需求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属于强奸罪,**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范畴。

对于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发展权,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因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刑法》中的相关罪名都规定,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由于教师面对的学生为未成年人,教师本身的职业性质也使得其相对于其他身份的人来说,有实施性犯罪的更加特殊的便利条件。

因此,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已成为各国威胁校园安全的一个因素。

我国教师对学生性犯罪的案件已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当前的教育观念、教师队伍管理、青少年保护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在我国,有关性骚扰和性犯罪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规定有强奸罪,**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

《公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行为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虽然刑法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具体的预防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导致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在防止校园性侵犯方面缺乏强制性规范和行为依据,很多学校尚未将防治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纳入其管理视野。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这一新规定对于加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公布并实施了《大专校院及公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规定凡是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从事不受欢迎的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语或肢体行为;或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无法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都是典型的性骚扰或性侵犯。

要求各学校应该制定校园性骚扰或性侵犯事件的处理与防治实施要点,并成立性骚扰或性侵犯处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中女性委员不得少于12。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若有了性骚扰或性侵犯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须依校规和相关法规进行惩处。

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是学生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财产权是基本人权。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1.没收财物与罚款

在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学生上学时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被教师没收;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的学生或在各种类型的评比活动中对学生实施罚款惩戒;对学生收取法定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等。

没收财物和罚款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没收财物和罚款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权。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有关法律并未赋予学校剥夺学生财产权的权力。

但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效果,教师可以暂时收缴学生携带的玩具或物品,并负保管义务。

但如果学生携带的是危险物品或法定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的危险物品、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的书籍等,教师不但有权予以收缴并上缴学校或有关部门,还应对携带这些物品的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

教师的这种权利是基于学校的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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