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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情况下,受教育者选择学校不能仅仅根据个人意愿。
学校按有关规定和校规,让其在本校继续就读,是行使学校学籍管理的正当权利。
几经交涉未果,程某监护人遂以武大附中侵害其被监护人受教育选择权为由诉讼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对该案纠纷事实进行了具体认定:被告武大附中未按程某的原填报志愿,将其报考档案转归于普通高中类,其擅自改动考生志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教委1994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致程某失去了就读重点高中的机会,侵害了程某的受教育选择权,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为:(1)被告武大附中将原告程某的学籍档案转至程某指定的,并同意接收程某入学的学校;(2)被告武大附中每学年给付原告程某借读费400元至其毕业或转学为止。
三、依法治校
依法治教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教育行政行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对于学校来讲,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依法实施教师和学生管理活动。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具有对学校事务的管理权。
该法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学校在进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是当前我国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而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基础和内容。
(一)依法治校的概念
从教育法律关系来看,因实施管理的主体和对象不同,依法治校有不同的含义。
从国家机关以学校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依法治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这些依法治校的职能主体,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学校,确保学校工作顺利开展。
从学校内部依法管理的角度来讲,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者按照法治的精神,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在现代教育体制下,学校享有高度的自主权。
学校自主权的获得是基于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特殊性,但学校自主权的行使不能偏离法治社会的轨道。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权利的保障,反对滥用权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排除非法治状态下的随意与自由。
因此,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学校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依法治校的要求
根据教育部2003年7月17日发布的教政法(2003)3号《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这里的法律是学校实施管理的依据。
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的内容以及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因为学校在运行过程中,不仅要与教师、学生发生法律关系,而且与社会各类主体有着密切联系。
所以依法治校依据的法律,既有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包括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对学校管理来讲,依法治校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学校外部事务管理,依法治校要求学校在与国内外组织交往与合作等活动中,学校管理者要依法办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性的增强、学校办学途径的多样化以及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增多,校长、相关责任人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在与国内外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中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全体教师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应尽的职责。
对学校内部管理,依法治校要求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
依法治校可以具体化为学校各部门的职责,如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教学方面,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在服务方面,后勤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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